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3号建议的答复
王天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企业管理供应链社会责任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证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总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环保管理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落实排污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一是在法律层面全力推动落实排污者责任有关制度。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二是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指导地方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及失信联合惩戒。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目前,正在会同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加大对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企业联合惩戒,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三是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关规定,分公司因环保问题造成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依法追究总公司责任。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司法研究,进一步加强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环保管理责任,研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环保连带责任,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保责任。鼓励总公司加强对分公司的环境管理,建立规范的企业环保制度,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鼓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分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关于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包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性规则等在内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现行规则中,对上市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已有明确要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7号),要求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证监会始终以信息披露为抓手,鼓励并引导上市公司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逐步完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一是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持续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6—2017年,连续两次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强制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披露排污信息、污染防治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实行“遵守或解释”政策。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信息,以及第三方机构对于公司环境信息的核查、鉴定、评价情况。二是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合作。2017年6月,原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与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旨在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三是指导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披露有关环境信息。2017—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将年度重点排污上市公司名单转送证监会,证监会要求各级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予以严格监管。对未按规定披露的,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补充披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提请立案调查,确保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准则的相关要求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四是依规查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近期,山西三维、上峰水泥、罗平锌电涉嫌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三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已受到行政处罚。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证监会将积极开展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推进修订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强化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子公司环保责任。
三、关于建立供应链社会责任约束制度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企业供应链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要求,与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将绿色供应链作为重点,大力推动。推动将绿色供应链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地方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在天津、上海、深圳、东莞等市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工作,鼓励推动企业绿色供应链行动计划、标准体系、绿色产品清单、绿色供应链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平台、企业自愿行动、环境信息公开等探索。三是支持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APEC)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自2014年APEC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建立以来,推进APEC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建设以及亚太区域绿色发展,推动APEC绿色供应链示范中心建设。四是开展“一带一路”绿色供应链合作,成立“一带一路”绿色供应链合作平台,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五是开展电商等行业绿色供应链研究,指导和支持汽车制造、房地产、电商物流、电子制造、零售业等行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探索和行动。推动房地产绿色供应链行动,启动房地产行业“绿名单”项目。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企业绿色供应链建设,强化企业供应链社会责任约束,全面推动绿色供应链地方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推动绿色供应链管理有关研究,继续在电商、电子、纺织、电器制造等行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继续扩大APEC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影响力,深入推动“一带一路”绿色供应链合作平台建设。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