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莉新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长三角区域污染协同防治,共建绿色美丽长三角的提案”,由生态环境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部大力支持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会同相关部委,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积极促进长三角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和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2018年,长三角区域41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10.2%;区域333条国考断面中水质I-III类断面占比79.5%,较2015年提高了9.2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占比为0.9%。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重要指示精神,生态环境部进行了扎实安排部署。早在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长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并在规划中单设一章“创新大保护的生态环保机制政策,推动区域协同联动”。生态环境部成立后,出台实施《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指导出台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2019年工作要点、面向2020年的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和水协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同时,指导长三角区域加强重点河湖水环境治理,组织落实《生态环境部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开展劣Ⅴ类水体整治、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明确要求,到2020年长三角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2020年采暖季前,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长三角地区各省份积极落实运输结构调整工作部署,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均已制定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大宗货物公路运输向铁路和水运转移。
交通运输部成立“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长三角综合立体交通网布局。制定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关于协同推进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发展六大行动方案》,明确部省推进长三角绿色航运协同发展的重点任务。2019年部署开展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积极指导督促沿海沿江各地建立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切实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
二、关于强化协调指导
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委以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为契机,指导长三角区域各省(市)在确保完成国家考核目标基础上,滚动推进既定协作任务,积极谋划新项目新机制,进一步提升协作水平。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作用,支持修订两个小组工作章程,明确要发挥上海龙头带动作用、苏浙皖各扬所长,完善会议协商、分工负责、联合执法和协调督促等工作机制,并加强与长三角一体化合作平台联动对接。
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方面,完成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制定实施新一轮秋冬季攻坚方案;出台实施区域柴油货车治理方案和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方案;同步提前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水域全面使用低硫油;实现7-10天区域空气质量预报,加强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继续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
在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方面,联手推动落实长江经济带专项行动;制定实施区域重点跨界河流上下游联动、水岸联动改善水质专项治理方案;出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方案。
在改革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方面,配合做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规划纲要编制,联合开展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编制和配套研究;建立临界地区相关市、区县之间的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区域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落实大气和水相关重点项目科研合作;研究构建区域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框架与技术支撑体系。
此外,还积极实施新安江流域第三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研究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并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机制,探索研究长三角区域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与支撑体系。
三、关于促进环境标准统一
生态环境部积极指导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推进区域排放标准,组织签订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协调统一工作备忘录,减小地区间污染物排放标准差异。指导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完善区域环保标准征求意见机制,建立区域环保标准全过程信息共享平台,启动编制区域环保标准建设规划,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污染管控技术规范协调统一。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牵头起草信息共享工作方案和备忘录,并根据太湖流域两省一市水利(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总体依托现有信息平台构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相关水资源、水环境信息资源全面共享。
交通运输部2015年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加强对包括长三角区域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2018年制定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将包括长三角海域在内的沿海重点水域纳入沿海排放控制区,并充分考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要求,把长江干线纳入内河排放控制区范围,全面提高了船舶排放控制要求。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为长江干线海事管理机构配套船用燃油快速检测装备,提升对长江水域船舶燃油的执法监管效能。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修订船用燃油国家标准,进一步提升内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四、关于加强应急联动
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太浦河水质预警联动方案,强化区域水污染防治。积极支持长三角区域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进一步细化预警会商、通报与发布流程。支持强化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实现区域7-10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实现城市级7天预报能力。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家水上交通案例监管和求助系统布局规划》要求,明确到2020年,以我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水域为重点,基本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求助体系。目前,已在长江干线建设11个溢油应急设备库(配置点),并计划新建3个溢油应急设备库,逐步形成长江干线200吨、重点航段400吨的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在长江口-宁波舟山海域的上海、宁波建立3座国家设备库,配备专业溢油应急处置船,具备应对1000吨溢油事故的能力。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督促地方政府编制实施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相关应急预案,特别是加强对内河、湖区等防治污染力量薄弱区域的应急能力建设。
应急部持续推动长三角区域有关省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一是督促指导相关省份应急管理部门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为契机,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二是督促指导相关省份应急管理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尤其是严格管控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是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车(船)用柴油生产安全作为重点,强化“打非治违”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车(船)用柴油行为。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会同相关部委,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2019年工作重点》要求,扎实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落实落地。进一步深化区域协作机制。配合做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规划纲要编制,联合开展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编制和配套研究。加大对跨省市临界地区建立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指导力度,研究出台有关指导性、规范性文件。积极协调处理跨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持续推进绿色交通体系。推进海铁联运,提升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铁路或水路运输比例;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提高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控制要求;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继续深化区域“岸电应用试点港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依法划定禁排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国家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2019年年底前基本制定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施分类处置,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完成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的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实施深度治理;推进钢铁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危化品运输管理应急机制建设。交通运输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和应急部加大长江干线危化品码头和船舶运输管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防发生危化品泄露事件,进一步加强应急处理设施及突发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确保长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