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危废处置企业界定为环保企业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加快推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的修订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聚焦长江经济带 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按照“打牢基础、健全体系、严守底线、防控风险、改革创新”的总体思路,重点围绕“三个提升、一个打击”(即提升监管能力、提升处置能力、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打击非法转移)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截止2017年底,全国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数量达到2651家,比2011年增加1047家,增长65.3%。持证单位利用处置能力达到7500万吨/年,比2011年增加4793万吨/年,增长177.1%。2017年,全国持证单位实际利用处置危险废物2224万吨,比2011年增加1222万吨,增长121.9%。
二、加强对危废处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是完善危废处置收费机制。《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明确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方面,提出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二是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生态环境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与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建立绿色金融研究合作机制,持续跟踪推进针对危废处置企业的绿色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参与危废处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会同全国工商联印发《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鼓励相关企业设立环保风投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推动解决危废处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截至2018年末,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8.23万亿元,2018年全年,境内主体在境内外发行绿色债券总额约为2600亿元。
三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生态环境部配合有关部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等政策文件规定,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利用的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按相应退税比例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将危废处置企业界定为环保企业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规定,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不包括列入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大类)、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大类)中的危险废物提炼金属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等活动属于环境治理业(772中类)中的危险废物治理(7724小类)。国家统计局将从事上述危险废物治理服务活动的企业作为环境服务业从业企业,并纳入环境服务业相关统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运输”明确列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因此,符合条件的危废处置企业属于环保企业。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继续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加强对危废处置企业的生态环境监管,保障稳定运行。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提升针对危废处置企业的绿色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各地方、各部门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相关规定为基础,根据各自领域、区域发展重点,出台投资、价格、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措施,着力壮大包括危废处置产业在内的绿色产业。配合有关部门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发改立项、科技研发、人才引进、重组上市等方面开展调研,研究提出支持政策建议,积极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