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404号建议的答复
张玉珍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建议”,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排污权立法
生态环境部在法律层面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201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较原法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更为严厉的处罚。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起草完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已报送国务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排污许可管理范围,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管。在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层面,重庆、浙江、河南、江苏等18个省市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专门针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定发布的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文件共30多份。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尽快出台,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并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结合所提建议,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关于完善“一证式”环境综合管理体系
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编制《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衔接工作方案》《排污许可与环境执法衔接工作方案》,推动形成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执法管落实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印发《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加快排污许可制实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排污许可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衔接。此外,出台实施《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推动排污许可与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机衔接。起草编制《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区域排污权交易与生态补偿试点实施方案》,将环境治理监管体系、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制相结合。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衔接融合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环境保护税、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推动固定污染源从污染物预防到污染物治理、排放控制、监督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多要素的“一证式”环境管理。
三、关于开展跨区域交易试点
200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政策框架、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指导地方开展试点工作。截至2018年8月,一级市场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累计117.7亿元,在二级市场累计交易金额72.3亿元。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试点,其中包括国家批复的天津、河北等12个省份,自行开展试点工作的福建、广东等16个省份。总体上看,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或腾出富余的排污权指标交易获利,激发了企业引进新工艺新技术加大污染物治理力度的积极性,在通过市场手段促进污染物减排的探索路上迈出了一大步。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重点区域和流域控制单元为基础全面统筹,以总量控制制度为基础实施区域排污权交易,以排污许可制为总量控制目标的落实载体与管理平台,未达标的控制单元(城市)不得进行增加本控制单元(城市)污染物总量的排污交易,积极推进二级交易市场,对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较好的区域,全面试点以市场手段为主的排污权交易。
四、关于开发排污权金融属性
2016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会同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发展基于排污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排污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实施排污权交易试点以来,浙江、湖南、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福建等省份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以有偿取得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认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进行融资。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鼓励地方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等绿色金融创新机制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完善排污权的租赁、抵押等配套管理制度等,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和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五、关于探索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协同管理
目前将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整合为排放权交易尚不具备条件。其一,排污权交易针对污染物,碳排放权交易则针对温室气体,二者在交易主体和交易产品上存在不同,整合难度非常大。其二,排污权交易目前尚处于区域交易阶段,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有序推进形成全国统一碳市场,二者整合目前尚不具备地域基础。其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体系与排污权交易的制度体系在排放量的监测核算报告、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不同,二者整合目前尚不具备制度基础。其四,从国际经验来看,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都是分开进行,截至目前尚未有整合先例。
下一步,我们将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条例出台、完善管理体系、开展数据核查及配额分配等方面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同时,也将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共同管理研究,相互借鉴。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