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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50号建议的答复

2019-07-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7-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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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处罚法定依据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可以对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自动监测、实现对污染源的持续监管,将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以下简称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处罚的依据,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科学、精准、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您提出的建议,对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做好相关工作。

  一、关于推进立法,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

  2005年出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2012年出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是环境保护领域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和监管的主要依据,但两份文件均属于部门规章,存在您建议中提到的法律位阶低、罚则少等问题。

  为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我们正在研究起草《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效力、监测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与运行使用要求、执法监测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编制完成后,拟报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将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适用提供充分保障。

  二、关于出台部门规章,解决自动监测数据应用问题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出台14年,其管理要求已难以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衔接。为全面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自动环境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质量,更好的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我们已启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此次修订,将进一步明确自动监控数据用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细则,提高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的违法成本。

  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之前,我们已在一些重点行业开展了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生态环境执法的探索。我们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方法和限值,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行政处罚,为垃圾焚烧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已就该规定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即将按程序上报、发布。

  三、关于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相关文件的制定和执行的效果

  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编制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修订过程中,我们一是与住建、发改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集团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充分吸纳各方的意见建议,增强文件的科学性;二是通过对相关企业的专项检查,主动查找发现问题,完善相关条款,不断增强文件的可操作性。在后续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将及时开展效果评估,积极听取各方意见,持续改进提高。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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