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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86号建议的答复

2019-07-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7-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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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恒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排污单位实施环境智慧监管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升行政效能,近年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积极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努力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

  您提出的有关自动监控监管、环境信用评价等加强智慧监管的问题和建议,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安徽省积极探索实施环境智慧监管新模式,大力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升精准治污的科学化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应予高度肯定。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我们鼓励使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精准执法、高效执法。同时,我们还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等制度安排,鼓励社会第三方力量,特别是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执法监管,把更多的新技术应用于一线执法。

  一、关于实施环境智慧监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

  我部持续深入推进全国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提高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水平。目前,基本实现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全国已经建设352个监控中心,对2.7万家企业和4.5万个点位实施联网监控,覆盖水、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联网体系运行良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已成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电子警察”“执法哨兵”作用。2018年我部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发现并向社会通报全国严重超标企业439家次,并对其中64家挂牌督办,有力震慑了超标违法排污行为;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的废气重点污染源超标或数据异常情况,向地方发送超标督办信息2.1万条,数据异常信息8.9万条,督促地方及时核实和查处。

  二是逐步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范围。推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明确规定,在计征环保税时,自动监测数据作为优先依据用于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合规性判定。

  三是加大对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中,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纳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依法予以处罚。推动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执法活动。

  在生态环境执法中探索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高科技手段,更精准地发现违法问题。概括来说,高空用卫星遥感、低空用无人机航测、水下用无人船和探管雷达,从而打造一个立体化的“天罗地网”。

  一是在大气强化监督帮扶等执法活动中广泛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在大气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我部依托卫星遥感技术,按照500米×500米的标准,对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重点区域,划分出28800个重点监管网格,对细颗粒物浓度高的网格,安排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大幅提高了执法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二是采用无人机和无人船等技术进行排污口排查。我部在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和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时,使用无人机对待查区域进行高分辨率拍照,通过图像解译,分辨疑似排污口,为后期人工排查提供方向和坐标。对一些隐蔽的排污口,特别是水下的暗口,采用无人船声呐和探管雷达等技术,发现、锁定排口位置。

  (三)持续推广使用移动执法系统。

  我部持续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推广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目前全国有80%的执法机构已经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大幅度提高了执法效率、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提升了执法效能。

  (四)大力推进环境违法部门联合惩戒。

  一是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联合相关部委印发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二是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未及时披露环境违法信息的山西三维公司、浙江上峰水泥公司等单位及其责任人,以及多家进口固体废物失信企业进行处罚,引导推动地方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及失信联合惩戒。

  三是完善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2017年,我部向原银监会提供3.5万余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商业银行纳入信贷审批、贷后监管。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需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我们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研究修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明确自动监控用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细则。出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入手,逐步深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范围。同时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情况,根据各地反馈的意见,适时启动修订完善工作。

  二是持续创新和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对安徽省探索实施“统一委托、统一平台、统一监管、统一考核标准”环境智慧监管新模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和“互联网+环境监管”模式进行调研,梳理总结先进经验,视情况向全国推广,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三是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配合相关部委,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立法。制定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使生态环境严重失信企业及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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