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16号建议的答复
岳喜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跨界河流水污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跨界河流水污染争端不易解决,您提出的明确争端解决原则及办法、开展风险控制等建议,对做好相关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跨界河流水污染防范与治理,已经基本建立了跨界河流水污染协调机制、协同控制、考核及生态补偿机制,并取得积极成效。
一、推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2015年,我部牵头制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由国务院印发实施,明确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同时要求加强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目前,全国已建立多个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如,京津冀建立区域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市)制定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黄河长江中上游甘肃、陕西、四川、青海、宁夏等五省(区)签订应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联动协议。除海南省外,有跨界河流的相邻省际生态环境部门间已基本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如,广东与毗邻的广西、湖南、江西、福建等地分别签订《跨省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框架协议》;重庆与贵州、湖北、湖南、陕西等地分别签订《共同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框架协议》。
我部还印发《跨界(省界、市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对707个跨省界、市界断面,由上、下游或左、右岸交替组织开展监测,共同确定监测位置,共同采样,统一分析或相互确认,保证了跨界水体水质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日常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推动开展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近年,我部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13年,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2014年,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规范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2017年,我部牵头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三、指导跨界水污染争端解决
2008年,我部印发《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加强指导解决跨界污染争端工作,已在部分重点区域、流域、城市群和相邻地区进行了积极探索,成功解决了2013年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致河北邯郸市污染、广西贺江污染致贺江广东段污染等纠纷。2014年,修订《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将“跨省界环境污染纠纷预防和处置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强化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纠纷解决工作。2018年,我部整合7部门相关职责,实现职能上的“五个打通”和“一个贯通”,并划入七大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进一步加强了跨界河流水污染协调处置能力。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继续加大区域协调力度,督促存在跨界河流水污染纠纷隐患的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完善跨流域、跨区域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指导各地做好跨界河流水污染争端的预防、处置、协调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