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
张玉珍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净土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三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土十条》各项任务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起步晚,基础弱,净土保卫战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你们在深入分析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对进一步扎实推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执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十条》,对不同地类提出针对性管控要求,我们相继出台污染地块、农用地、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一系列标准规范,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2019年7月,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我部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聚焦影响人民群众“吃、住”安全的突出问题,细化任务措施和部门分工,依法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管理问题,我部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均对其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将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一证式”管理。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规范正在加紧制定。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共计5927家。
2017年,我部组织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上百起。2018年,组织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即“清废行动”,对长江经济带11省(市)78个地市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点位全部公开曝光,对其中突出问题实施部级挂牌督办。向社会释放出严查严打信号,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无序倾倒等势头。
自然资源部门持续保持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侵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并认真研究代表有关“建立土壤污染联合执法机制”的具体建议,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参考借鉴。
二、关于完善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预警
在完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文件方面,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我们已组织对《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HJ25系列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发布实施。同时,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指导和规范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组织评审工作。
在土壤环境监测方面,我部印发《“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明确土壤环境监测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一是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组织开展全国土壤背景水平监测、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监测,以及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等环境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初步建成包含79941个点位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包括生态环境部38880个点位、农业农村部40061个点位、自然资源部1000个点位),基本实现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主要农产品产地全覆盖。二是强化土壤监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了地方采样、集中制样、盲样编码、异地分析的土壤监测业务化工作模式。建设完成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6大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三是积极推动完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已出台《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5-2017)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共75项。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对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行优化、调整和完善,实现详查和例行监测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土壤监测的质量控制体系,全面支撑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持续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涵盖土壤监测全程序的、相对完整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满足土壤环境监测和管理的需求。
三、关于落实农用地安全利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条》,保障农用地安全利用,我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部署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三年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降低粮食超标风险。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强化耕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一是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在江苏、河南、湖南3省启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探索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方法,建立耕地类别清单。二是着力推进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分区域、分品种开展安全利用与种植结构调整,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270万亩耕地实施重金属污染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构建了以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措施为主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体系。三是加强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在湖南、湖北、天津和辽宁等地开展特定农产品结构调整区划分和种植结构调整试点示范,积极探索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技术方法与管理模式。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广以低吸收品种替代、土壤酸度调节、水肥调控等为主的农艺调控类措施,指导地方全面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动各地开展种植结构调整。
四、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制度,已对全国1000多块建设用地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我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开展督导调研,加强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部署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污染地块信息从国家到地方完全共享。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北京、天津等7省(区、市)已发布首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共计164块,并依法对列入名录中的地块实行准入监管。
全国30个省(区、市)初步建立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从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污染地块用地准入具体办法,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如,上海规定对于存在污染或治理修复未达环保要求地块不得出让、转让。河南规定对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条件的建设用地,不予发放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督促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建立和定期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污染地块用地准入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将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以及涉及污染地块空间规划、年度供地计划及相关开发利用信息等纳入部门间信息共享范畴;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和应用功能,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土壤生态环境监管中的作用,加强联合监管,确保到2020年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五、关于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2016年起,中央财政已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四年累计下达资金245.3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前,基金设立的有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积极指导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设立。同时,依据2019年6月财政部修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资金将对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给予适当支持。
六、关于鼓励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国家重视土壤污染防治社会宣传,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配合《土十条》宣传解读,制作宣传挂图一套,在我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彩色版发布,电子版供社会各界免费下载使用,印制5000套免费向社会投放。制作《环境形势与政策问答》《小学生环境教育知识读本》《中学环境教育案例选编》等宣传品,组织世界环境日主题活动、“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实践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我部与全国人大环资委联合召开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集体接受媒体采访,江苏省设计印发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海报,浙江省台州市制作“治土攻略”小册子,各省、区、市纷纷举办各类培训班,宣传解读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法规政策标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社会氛围。
在信息公开方面,《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共设置9处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土地使用权人要将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环节的方案或报告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在《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要求,相关公示牌要醒目,要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信息公开也有专门的规定,并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权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普及,依法加强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利用土壤污染有奖举报等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