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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16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1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8-1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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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高位协调,加强区域合作,实现生态环境跨省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就已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后进行了3次修改,夯实了法治基础。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了打好碧水保卫战的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

  您提出的强化高位协调,加强区域合作,实现生态环境跨省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的建议非常重要,这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我部和有关部门一道,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机制作用。

  一、关于建立跨省水污染综合治理、排洪排涝及灾情处置的高位协调机制

  (一)建立健全跨界河流水污染综合治理协调机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加强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原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建立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统筹协调监管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三五”以来,我部推动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协调配合工作。按照党中央机构改革要求,2018年设立七大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成为流域层面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了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协调处置能力。

  (二)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我部联合水利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积极推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工作。一是加强省际应急联动。除海南省外,全国相邻省际生态环境部门间已基本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如广东与毗邻的广西、湖南等省分别签订《跨省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框架协议》,重庆与贵州、湖北等省分别签订《共同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框架协议》。二是建立健全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如京津冀建立区域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建立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山西、内蒙古等11省(市、区)签订共同应对区域环境污染及突发事件框架协议。此外,在区域协作框架下,京津冀、长三角等地还开展了跨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三是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起草了《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协作、研判预警等8个方面的要求,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三)建立排洪排涝及灾情处置协调机制。   应急管理部统筹各种自然灾害防治,分灾种组织制定了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了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会商、协同响应机制和军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完善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二、关于完善重大汛情、雨情、工情跨省上下游联动监测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水利部建立了较完备的跨省江河流域省界断面水文水资源监测体系和信息平台,系统开展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编制各类信息报告,强化信息共享,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2019年1月,印发《关于加强2019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防洪调度信息跨区域和上下游通报协调机制,提前通知受威胁地区和人员,有效防范风险。2019年3月,组织淮河水利委员会和安徽、江苏两省制定《洪泽湖主要跨省河流省界水闸防洪调度通报办法》,确定了奎濉河等跨省河流上需进行防洪调度信息通报的水利工程,规定了通报内容、通报单位、通报方式及时限等内容,要求在防汛准备和防洪调度时密切配合、科学调度、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我部牵头建立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了包括跨界断面在内的1940个地表水国控评价、考核断面,开展按月监测分析。加强水质监测数据的公开和共享,强化流域上下游联动监测,在应对突发污染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关于实施跨省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

  我部协同财政部等部门积极推动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一是制定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流域上下游自主协商、中央财政给予引导支持的原则,鼓励各地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推动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东江、引滦入津、赤水河、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等流域相关省份人民政府分别签署了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统筹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二是组织对各试点流域跨省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对完成考核目标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的扣减补偿资金。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共安排生态补偿奖励资金50亿元。三是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推动建立省际和省内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下达奖励资金80亿元。此外,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四、关于制定跨界污染纠纷磋商、赔偿、处置办法

  我部联合有关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负责”的原则,印发实施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支持跨界水污染范围、生态环境损害、经济损失及责任等认定工作。2013年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指导各地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组织开展评估;2014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指导各地对应急处置阶段可量化的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对生态功能丧失程度进行划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实施,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和有关部门一道,充分发挥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作用,支持七大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流域区域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联防联控联治工作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尤其是突发或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共享联动。深入推进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扩大试点范围,完善配套制度与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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