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059号建议的答复
李天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绿色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大伙房水库是沈阳、抚顺等七个城市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承担着保障辽宁省中南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您提出的推进大伙房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绿色发展等建议,对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人民饮水安全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关于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
2015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确保水源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之规定,有关地方可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前提下,以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依法开展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科学调整工作,我部将给予指导。
二、关于对水源保护治理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对于退耕还林还草、湿地、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后期运营管护,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申请享受相关政策。其中,对于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中央财政在推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同时,积极完善上一轮退耕还林到期政策,统筹实施森林资源管护和培育补助政策,给予上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到期后的退耕户政策扶持,对符合国家级公益林条件的还生态林,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还生态林安排森林抚育补助。对于污水处理设施,2014年,财政部等部门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此外,自2016年以来,我部协调财政部共安排各类环保专项资金21.41亿元,支持辽宁省开展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辽宁省财政可统筹使用,加强对大伙房水源保护治理项目的支持。
下一步,我部将协调财政部持续给予辽宁省支持,并逐步加大资金力度,促进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湿地建设、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成果。
三、关于对生态产业项目给予扶持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增值税方面,对风力发电、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指导各地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发挥好政策对生态产业、绿色产业的支持作用。
四、关于建立健全大伙房水库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同年,我部配合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地方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安排奖励资金支持。几年来,先后推动了新安江、九洲江等流域上下游建立起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辽宁省积极组织开展探索实践,在辽河流域建立起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给予下游补偿,断面水质指标优于控制指标时由下游给予上游补偿,取得了良好效果。大伙房水库流域上下游相关地方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开展沟通协商,灵活选择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大伙房水库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共同做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关于把大伙房水源地列为全国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程项目试点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2016年以来,我部配合财政部等部门先后遴选了三批共计25个项目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试点。当前工作重点为督促实施好三批试点项目,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标准,为地方自主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暂不新增试点项目。辽宁省可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生态环保相关资金,加强大伙房水源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我部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