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寒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和‘零’排放企业水环境风险管控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加强应急池管理,有助于防范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水平。在摸清底数、完善应急设施、严格执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有助于从源头防范企业的水环境风险。
一、关于摸清相关底数
我部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中,采用企业自主申报、按证排污与监管部门依证执法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积极掌握企业水环境风险底数。2018年1月10日公布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管理办法》强调落实排污单位的按证排污责任,明确要求监管执法部门严格监管执法,规定了排污许可管理中排污单位应当申报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基本涵盖了您建议申报和摸排的企业信息。2018年年底前,全国已完成火电、造纸等24个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9年我部在试点地区开展24个重点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二、关于废水事故应急池的设置
一是不断完善和严格落实废水事故应急池管理的技术要求。2014年、2018年先后发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要求评估企业是否采取了防止事故废水排出厂界的措施,重点分析论证事故应急池现有防控措施的完备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不同情景下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与污水管线连接情况等指标确定企业风险等级,要求采取措施解决评估发现的问题。2016年发布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也将企业事故应急池等作为隐患排查重要内容,指导企业从应急池规范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处理等方面进行排查,保障应急池切实发挥作用。我部正在组织编制《企业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技术规范》,也将对事故应急池的大小、方位、容量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将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我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明确了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要求,建立“单元-厂区-园区/区域”的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应急储存设施及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的控制及封堵系统。《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按照或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三、关于加大环境违法成本
一是环境监管执法实行行为罚和结果罚并重。我部在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时,一直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判罚从依据结果转变为依据行为过程。由于排污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潜伏性、累积性等特点,排污行为与环境质量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认定,以行为过程作为环境违法的判定依据能够更好地发挥法律的预防与警示作用。因此,我国目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判罚实行行为违法与结果违法并行模式。
二是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尤其是2018年党和国家作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以来,全国生态环境执法系统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一般行政处罚从2015年案件数9.7万件、罚款金额42.6亿元增加至2018年案件数18.6万件、罚款金额152.8亿元,五类案件(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总数从2015年11776件增加至2018年39559件。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摸排企业环境风险防范相关底数,指导企业规范开展应急池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坚持行为罚和结果罚并重,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做好水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