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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912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8-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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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光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长江流域下游重要水源地保护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政府、江苏省政府、浙江省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近年来,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推进太湖流域防洪除涝和水环境治理,太湖湖体水质由Ⅴ类改善为Ⅳ类,富营养化程度由中度改善为轻度,总体好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水平。

  淀山湖面积约63.68平方公里,是太湖流域洪涝水下泄的主要通道。江苏省汇入淀山湖的主要河流有三条,分别为急水港、朱厍港、千灯浦,设有3个国考断面。2016-2018年,急水港等3个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均达到或优于国家考核要求。太浦河位于太湖流域下游,主要功能为防洪,兼顾供水与航运。太浦河汾湖大桥省界断面2016-2018年水质分别为Ⅱ、Ⅲ、Ⅱ类,均达到或优于国家考核要求。

  一、关于完善跨界河湖协同治理机制

  为深入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了饮用水安全保障、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淀山湖综合治理、协同治理机制建设等任务。为确保《总体方案》落地见效,国家建立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通过实施《总体方案》,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

  围绕太浦河协同治理,青浦、吴江、秀洲、嘉善等地制定《太浦河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指标异常情况联合应对工作方案》《太浦河流域水质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太浦泵闸联动机制,保持太浦河适当的生态流量和环境容量,及时应对水质异常变化。同时,江、浙、沪三地还建立联合执法会商机制和省际边界联合河长制,开展联合执法巡查。2019年5月,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方案》,将长三角区域水利及生态环境部门采集获取的水资源、水环境等相关信息资源予以共享,跨界河湖治理工作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

  目前,我部正在开展水功能区优化调整前期研究,“十四五”期间,将在充分整合现有区划成果和管理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水体实际使用功能进行区划修订,形成全国统一的水功能区划体系。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按照新的区划要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地区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生态修复等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打造一批生态河湖典型示范。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域产业布局

  产业布局与污染防治息息相关。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结构性、区域性水污染问题,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2017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委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长三角区域在内的长江经济带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加强污染防治。同时,配套制定《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指南》,提出有序建设沿江产业发展轴、合理开发沿海产业发展带、重点打造五大城市群产业发展圈、大力培育五大世界级产业集群的“一轴一带,五圈五群”产业发展格局,重点围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汽车、家电和纺织服装产业,明确了195家重点承接园区及其优先承接产业方向,有序引导产业转移和优化布局。

  江苏省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太湖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大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坚持分类引导、协调发展、高端引领、科学布局,着力打造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区域分工更加合理、绿色导向更加鲜明的产业空间格局,着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集群。二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先后印发《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白皮书》,分行业、分区域、分专题明确转型升级目标和具体举措,推进苏州等地区加快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利用环保、质量、能耗、安全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等落后产能。三是强化区域规划对接。充分发挥江苏产业基础比较优势,推动与上海、浙江优势互补,加强规划衔接,推进长三角地区新型电力装备、生物制药和新型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加强研发、制造、人才等方面的协同合作,共同打造一批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科学引导长三角区域内产业合理布局和转型升级,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动长三角区域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

  三、关于探索区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2016年12月,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以下简称“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由上下游地方政府自主协商确定,中央财政给予引导支持。2018年1月,四部委联合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提出2018-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实行奖励政策,主要对流域内上下游临近省级政府间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及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成效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

  目前,江苏省正在开展太湖流域水生态区域补偿和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研究,重点围绕太浦河等典型跨省界河流,建立兼顾水质和水量的跨省界水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和污染损害赔偿方案,出台水质稳定达标补偿和取水总量资源补偿办法,通过经济制度调动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实现上下游地区的互利共赢。上海市以入沪主要河流为重点,启动研究建立跨省生态补偿机制,并将结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快研究探索多元化、综合性生态补偿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指导支持长三角地区进一步探索完善跨省市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对口帮扶、产业扶持等多元化补偿方式,推动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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