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国内勘探开发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统筹考虑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分级分类管理涉各类保护地的油气矿业权,对于改善矿区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积极支持油气资源在符合自身区位特点、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开发。
一、关于科学设立和认定各类自然保护区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建成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设置,建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目前,我部正配合自然资源部起草《关于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及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意见》,推动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科学合理。
同时,我部正在积极配合国家林草局等部门落实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相关工作,推动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关于支持维持现状加快开发,提高环保标准,实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在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关注区域油气资源开采的整体性、累积性影响。关于环境敏感区重叠的已开发油气田,2015年,我部联合原国土资源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2018年,我部配合自然资源部起草了《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禁采区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并上报国务院。
三、关于允许在部分环境敏感区开展有限的勘探开发活动,提高资源利用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我部自2017年以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国各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生态环境极重要和极敏感区得到有效保护,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
我部在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同时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的研究。重点考虑之一即根据生态功能定位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管控政策,避免政策“一刀切”,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原则上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活动;各类保护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进行管理。机构改革后,根据国务院机构“三定”,该项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牵头,目前我部正在配合自然资源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办法。
下一步,我们将参考您的建议,统筹考虑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自然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