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少敏代表:
您提出“关于构建有效的生态环境检测质量控制系统,提高监管效能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改革不断深入,社会力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和检查、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等多种监测工作,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在推进社会化监测服务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社会监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弱,个别机构甚至在利益驱动下弄虚作假等问题。我们非常赞同您的“行业宽进严管顺应了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求,但质量监管难度随之增加”这一看法,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已成为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我部积极探索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方式,已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体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一是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两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并从制度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9项明确要求。二是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评审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要求,规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二)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持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致力于用三年时间,打击一批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向社会释放净化市场的强烈信号。2019年,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在国家级资质认定机构中抽取50%,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并组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查。
(三)联合惩戒查处,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我部将所有涉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检查情况通报相关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问题的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监测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采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责成地方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通报。对存在严重失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关于“大数据、信息化”在质量监管中的应用
您提出的构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系统的建议十分重要,对于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我部历来十分重视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在质量监管中的应用,近年构建了大数据采集汇聚体系、数据分析与监控平台等系统,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的监测机构评审与信息填报系统,在监测机构的备案、评审,以及弄虚作假行为的预警、检查等方面发挥了显著成效。
(一)大数据体系建设初步形成。我部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积极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大数据应用建设,以及环保云、数据整合集成等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技术支撑体系初步形成。建设完成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持续推进排污许可新发证行业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工作,截至2018年12月,31个省(区、市)及兵团已全部与系统平台联通,2.2万家企业接入系统平台。实现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直传直报,为质量监管提供有效手段。建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监管平台和国家水质监测数据监管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实现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并通过视频系统对点位现场进行实时监控。为发现社会运维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及时提供线索,提高监管效率。
(二)信息化手段应用于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对资质认定(CMA)获证机构的人员、设备、财务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并对监测机构的报告编号进行登记备案,掌握各监测机构基本信息和报告数量,以供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在“三年行动计划”中,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借助“监管APP”开展社会监测机构现场检查,专家可在检查现场实时记录检查结果,并上传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提高监管效能。
(三)指导各地陆续开展社会监测机构备案。目前,一些省市开展了社会监测机构监管的信息化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上海、江苏等地生态环境厅依托信息化系统平台,对社会监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和监测能力进行登记备案,初步构建了“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了录入监管系统项目全覆盖、机构监测(运维)全过程留痕,增强了随机抽查的代表性。
三、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吸纳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深入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开展各业务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研究与实践,对现有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在智能化监管、数据造假智能预警等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二是加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息化监管内容纳入法规进行强化。三是推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建设,研究制定LIMS系统建设规范,为统一联网、统一抽查、统一监管打好基础。四是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的沟通协作,共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信息,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共同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