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427号建议的答复
张玉珍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支撑能力建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把海洋环境保护职能调整到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这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此次机构改革强化了陆海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统筹协调,打通了陆地和海洋。按照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目前各级政府均实现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划转,基础能力保障和支撑单位的调整划转正在逐步推进之中。在国家层面,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已经完成转隶,海河流域北海海域、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已陆续挂牌成立;在地方层面,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均已设置专门的海洋生态环境处室,个别省份划转了部分海洋环境监测力量。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领域广、风险高、专业性较强、能力要求高、监管难度大。目前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科研等基础能力薄弱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支撑力量配置滞后,全国生态环境系统仅有3艘小吨位监测船舶,相关配套设施及监测机构实验室能力薄弱,与管辖海域环境监管工作需求的差距明显。二是资源配置不均衡,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海洋环保能力短板非常突出,越到基层监管能力越薄弱,部分省市几乎空白,能力与职责不相匹配。三是工作合力亟待推进,各涉海部门之间力量共用、协同推进工作较弱,尚未形成有效合力。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海洋执法监管能力整体不强”“现有监管队伍难以有效支撑日益增加的精细化、专业化管理需求”。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正在积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缓解能力不足的问题,但仍无法完全满足业务需求。
你们提出的“进一步整合海洋环境有关部门力量、并加大投入”“资源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建议,紧扣当前海洋生态环境支撑能力短板,对于深入落实机构改革精神、建设责能相适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沿海地方认真研究吸纳,做好系统研究和统筹谋划。
一、关于进一步整合海洋生态环境有关部门力量、加大投入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性较强、能力要求高、监管难度大,亟需一支配置合理、技术完备的专业队伍。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推动海洋环保力量合理配置。按机构改革要求和管理职责需求,继续加大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采用机构划转、队伍共建等方式推进海洋环保力量的合理配置,尽快形成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机构网络。二是加快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支撑能力建设。围绕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海洋环境保护全球治理等重点工作需求,编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方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分区域、分步骤,逐步补足、补齐专用船舶、监测设备、应急装备等能力短板。三是加大对沿海地方能力建设的指导力度。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引导各地充分认识相关监测、执法队伍和船舶装备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积极推动地方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促进监测力量、执法队伍、装备设备的优化配置和补充建设,逐步建立与职责相匹配的能力体系。
二、关于资源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通力合作、共同参与、优势互补,实施系统性、综合性治理和保护。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形成多部门、多领域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实施资源共用、信息共享,形成多元共治合力:一是推动资源共用。积极探索通过机构队伍共建、船舶设备共用等方式,解决海洋生态环境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逐步依托三大国有油气企业,构建政府、企业相结合海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模式。二是开展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统筹安排各类海洋监测、调查业务,及时共享监测、调查数据及预警、预报信息,在现有基础上推动开展海上应急信息实时交换。三是实施科研合作。集中科研力量,推动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攻关平台,围绕入海污染物来源解析、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区域性环境风险防范等突出问题,多部门联动开展专项研究,实现技术力量和科研成果共享共用。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