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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59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8-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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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和实施《国家碧海保护行动计划》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对全国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就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我部与自然资源部、林草局等各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大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关于制定实施国家碧海保护行动计划

  农工党中央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制定和实施《国家碧海保护行动计划》的提案, 2019年5月,我部与农工党中央、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组成调研组,赴山东青岛、潍坊,河北沧州、唐山等地,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各地政府、有关企业的意见建议,就陆海统筹、污染防治、区域治理、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在此基础上,农工党中央与各有关部门就国家碧海保护行动计划的方向、内容、形式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就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达成一致。

  您在建议中提出制定实施国家碧海保护行动计划以及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海岸带保护与修复等建议,对于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解决海洋领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是多数污染物的最终归宿,来自陆域的河水、污水、大气沉降、漂浮垃圾等是海洋中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同时海域中的固定和移动污染源也会向海洋输送各种污染物。因此,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宜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十三五”时期,国家制定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专项污染防治计划,这些文件的内容都直接或间接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尤其是“水十条”明确了近岸海域水质目标和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考虑到这些文件规定的主要工作都将于2020年结束,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拟在谋划制订“十四五”规划、修改法律法规等工作中,系统考虑并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协调衔接配合等问题。

  二、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

  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十条”,明确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各项要求。我部积极落实“水十条”,以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为重点,开展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一)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我部与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并积极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全国11个沿海省(区、市)制定并实行了省级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另外,发展改革委持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各地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海水淡化项目建设。财政部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支持渤海综合治理、 “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二)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2018年11月,我部、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自印发以来,我部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印发配套文件,召开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座谈会,安排三省一市及沿海城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属单位开展驻点帮扶工作,开展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断面、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协同推进其他重点任务,努力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自然资源部积极推进实施渤海生态修复工作,印发《关于推进渤海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指导三省一市进行渤海生态修复。

  (三)有序推进“湾长制”试点工作。通过“湾长制”试点,探索形成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新模式。浙江、山东、海南3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湾长制”,江苏、河北、广东、广西等省(区)的部分地市已开展 “湾长制”试点工作,在海湾污染防治、岸线管理、生态修复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四)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我部协同中央编办,健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统筹设置海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正式设立海河流域北海海域、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林草局进一步强化海洋保护地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加强国家级海洋保护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与地方海监或海警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大违法违规活动查处力度。

  (五)推进海洋生态修复工作。林草局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将滨海重要湿地纳入规划范围,实施了保护与恢复湿地补助项目、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规划。通过各级政府的管理活动,实现海岸带地区土地、岸线、海域、海岛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产业布局优化调整、人居环境改善。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有效恢复了滨海湿地生境,维护了生物多样性,提升了生态系统功能。

  (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我部根据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和机构改革要求,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基础研究,针对“入海排污口设置与管理问题突出”等问题,从构建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等5个方面设置20个专题开展研究论证。加快推进《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及标准修订。根据实施“水十条”和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的需要,由原环保部与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大幅提高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针对陆海评价标准不统筹、不衔接等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修订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统一和完善涉海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做好陆海监测评价标准方法的统筹衔接。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开展的考虑

  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等重大部署。“制定和实施国家碧海保护行动计划”的建议,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要的价值。

  下一步,我部将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核心,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推动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整治重点海域环境污染、改善入海河流水质、完善直排海污染源和排污口监管体制,努力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水平。自然资源部将从优化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行陆海空间统一的用途管制、加快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持续推进海洋生态修复工作。林草局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自然生态空间,逐步纳入海洋保护地体系,构建海洋保护地网络。进一步加大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在湿地保护与恢复重点工程、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指导沿海省市湿地管理部门强化滨海湿地保护修复。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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