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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52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15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8-15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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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敏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国进口再生塑料标准建立和实施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建立进口塑料颗粒相关标准

  进口废塑料污染问题十分突出,部分发达国家向我国倾销不能作为原料使用的废塑料或夹带大量生活垃圾的废塑料,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为减少进口废塑料带来的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批次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4月将生活来源废塑料、工业来源废塑料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并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自2019年起我国已全面禁止进口废塑料。

  2014年,为解决再生塑料颗粒通关问题,在广泛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基础上,海关总署监管司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再生塑料及有关废塑料监管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三统一”(即货物颜色一致、颗粒大小和形状一致、包装一致)要求的再生塑料颗粒可不按固体废物进行管理。2017年,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以来,进口再生塑料颗粒数量骤增,形态多样,情况繁杂,“三统一”标准已经较难适应当前口岸现场执法需要。为解决“三统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再生塑料进口行为,2018年,我部积极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协调沟通,将共同推动建立再生塑料标准体系。目前,第一批再生塑料标准的编制工作已经启动,由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牵头负责。

  二、关于国家标准出台前再生塑料颗粒的检验和监督

  诚如你们所言,“三统一”标准存在执法尺度不一致、通关检验化验周期长等问题。在国家标准出台前,为统一海关现场查验过程中的执法尺度、缩短鉴别周期,海关总署针对进口再生塑料颗粒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开展了现场快速筛查检验方法研究,建立了一套快捷、高效的现场快速筛查检验方法。现场快速筛查检验方法在确保进口再生塑料颗粒鉴定结果准确、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原有20多项检测项目优化筛选成8项关键性指标。当放射性、异常气味、夹杂物含量、外观性状、聚合物组分种类、有害元素含量检验项目均合格时,判定为非固体废物。如前述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判定为疑似固体废物,现场具备条件的,增加聚合物组分一致性和灰分项目筛查检验,否则送实验室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按照《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公告2018年第70号)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等要求实施再生塑料颗粒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现场快速筛查检验方法解决了“三统一”标准仅凭感官检验造成的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难题,利用便携式仪器配合实施现场快速筛查,80%以上的货物仅需30分钟的现场初筛即可完成是否固体废物的判定,提高了海关现场执法的技术性、准确性和标准一致性。

  下一步,结合你们的建议,我们将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会同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继续完善和细化再生塑料标准体系,尽快发布一批再生塑料标准,发挥标准对推动塑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二是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做好进口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优化现场检验流程,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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