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污酸渣无害处理技术列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建议”,由我部会同科技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充分调研有色金属企业冶炼过程中产生污酸渣的利用处置现状,深入分析了当前污酸渣利用处置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对提升污酸渣的利用处置能力、防控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关于将污酸渣无害化处理技术列入国家科技科研重点攻关项目
2018年,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的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及相关行业组织启动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全面引领提升我国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支撑与保障能力。
我部与科技部高度重视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污酸渣的无害化处理技术研发工作,已将“典型重金属冶炼危废源头减量及全过程控制技术”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针对铜冶炼、锌冶炼行业,开展重金属危废非常规冶炼源头减量、废酸净化与循环利用、冶炼过程典型重金属危废源头减量及全过程控制等技术的研究。目前,共支持项目2项,“铜冶炼危废源头减量及全过程控制技术与示范”“锌冶炼过程危废源头减量关键技术与示范”分别由中南大学、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国拨经费共计4416万元。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做好现有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适时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现场调研,持续推进科技创新研发在污酸渣无害化处理中的支撑作用。同时鼓励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污酸渣定向“点对点”利用处置。
二、关于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延长贮存时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管理对象为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因此,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管理计划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工作。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工作,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备案模块的升级改造,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备案,简化备案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加快推进《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的修订工作,防范危险废物贮存的潜在环境风险。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