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70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8-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张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历史积留污染源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和尾矿种类多、产生量大,特别是在长期的矿产开采、加工以及工业化过程中,很多地区累积堆存了大量工业固体废物和尾矿,影响周边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若不能及时安全处置,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带来严重的环境风险隐患,也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和尾矿污染防治工作。我部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开展了首批12个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在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综合利用重点领域,引导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长期堆存造成的环境污染。

  2018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我部按照方案要求,会同18个部门和单位成立了部际协调小组,选定了“11+5”个城市和地区全面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通过加强制度、技术、市场和监管体系建设等具体实践,探索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发展模式。

  一、关于制定法规,明确地方政府、企业历史遗留工业废弃物和尾矿污染治理责任与义务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发现,现行“固废法”存在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够到位、监管工作机制有待改进、监管执法能力比较薄弱等突出问题,要求尽快启动“固废法”修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工作安排,2018年,我部起草了“固废法”修订草案;2019年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7月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固废法”修订草案全文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固废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固体废物监管各环节的部门职责,并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解决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和尾矿污染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固废法”修订工作,加快推进“固废法”相关配套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完善,不断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二、关于出台财政扶持政策,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担负遗留污染源治理重任

  200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投入318亿元,有效带动地方财政和企业、社会投入,共完成86万公顷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治理。2016年起,财政部牵头启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试点项目,将矿山环境治理列为重要内容。2016年设立的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也将污染土壤的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废渣和尾矿治理纳入支持范围。2019年,财政部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治理资金主要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和尾矿污染治理的财政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企业多方投入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和尾矿污染治理,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模式。

  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和尾矿是长期积累造成的,解决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仍任重而道远。我们将充分吸收和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企业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持续加大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和矿区治理力度,恢复绿水青山,再造金山银山。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2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