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16号建议的答复
黄河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全国开展地铁盾构渣土集中环保处置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地铁盾构渣土属于工程弃土,是建筑垃圾的一类。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当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存在二次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短板。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经报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意,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制定建筑垃圾集中回收处置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创新和示范工程。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研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之间的衔接平衡,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重大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标准和产业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参与制定产业扶持政策。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以上职责分工要求,各有关部门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一、关于宣传推介盾构渣土环保处理经验
2018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文件,确定在北京、长沙等35个城市(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从源头管控、存量治理、安全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探索管理机制创新,尽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试点工作分编制试点方案、推进试点实施、推广试点经验3个阶段开展,计划于2019年12月底结束。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重点做好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指导长沙等试点城市(区)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突出问题导向,鼓励因地制宜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向全国推广。构建学习互助平台,交流各地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建筑渣土回收利用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信息资源共享,适时组织召开全国建筑垃圾治理现场会。
二、关于建立完善的盾构渣土管理体系
近年来,建筑垃圾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一是完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中,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要求写进法律修订草案,提出建筑垃圾全过程污染防治要求,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制度,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修订草案于2019年6月5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于6月25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加强标准规范的引领作用。为引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等一系列标准规范,对促进建筑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加强对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着力加快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骨干企业。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将“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提高源头减量及资源化利用水平”作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的主要任务之一。2019年1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聚集发展的通知》,将建筑垃圾作为重点之一,不断提高和扩大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装备能力、应用规模和领域、品质和效益。四是加大建筑垃圾监管力度。生态环境部着力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环境监管,要求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混杂的污染土壤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单独收运,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2018年,生态环境部开展了长江经济带11省市沿江沿岸固体废物大排查和“清废行动2018”专项执法行动。“清废行动2018”挂牌督办的1308个突出问题中1304个完成整改,比例达99.7%。这1308个问题点位中涉及建筑垃圾点位339个、混合垃圾点位(多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345个。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各地有关主管部门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全过程管理,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创新技术指南》推广应用工作,鼓励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基于绿色建造理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研发应用;指导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日常巡查、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和在线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渣土运输车辆在市区道路运行管理,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生态环境部将依托“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探索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及资源化利用模式;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环境监督执法,严格要求消纳处置场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强化对建筑垃圾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中,加大对建筑垃圾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追责力度。
三、关于为盾构渣土环保处理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为支持环保事业和新型工业产业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一是颁布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二是出台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三是出台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将加计扣除比率由50%提高至75%、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此外,中央财政通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如2018年起支持实施“固废资源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相关科研项目列入了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对污染防治领域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稳定支持,支持其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及行业部门需求,自主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研究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四、关于将环保处理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1-2013)》中,已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方外运和泥土外运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规定,考虑到渣土消纳情况复杂,无统一标准和做法,目前尚不具备对盾构渣土运输消纳费用制定全国统一定额的条件。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