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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567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15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8-15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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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健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减少环境风险促进综合利用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摆到生态文明建设突出位置,大力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就固体废物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垃圾分类、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和“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等工作。我部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一、关于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理清职责分工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工作安排,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19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从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际出发,结合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立专章,并规定了如下主要内容:

  一是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并重。强化与清洁生产法的衔接,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强化与循环经济法的衔接,新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的条款,要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在与上述两法相衔接的内容中,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是落实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衔接,补充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一证式”管理,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等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三是完善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要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等违法行为,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对受到处罚后,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二、关于尽快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体系

  您提出的源头建立分类收集体系、推动行业清洁化升级改造、加强跨区域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建议,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统筹考虑的重要方向。其中,在推动行业清洁化升级改造、减少固废源头产生方面,《草案》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在引导工业固废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不断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推动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处置、资源综合利用。

  一是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引导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等重大工程,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二是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在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加快引导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三是发布实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引导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提升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推动工业固废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

  四是引导工业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推动《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标准发布实施,提出绿色工厂评价标准,遴选发布了三批绿色工厂。

  三、关于科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会议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了统一认识,形成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确了在危险废物认定中,对已确认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但产废单位环评文件中未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应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工艺,对照判断其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名录的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原辅材料、产生工艺等进一步分析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上述规定为科学实施危险废物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处理处置历史填埋的工业固废,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前,我们正在组织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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