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78号建议的答复
吕文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环境与健康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您从完善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构建环境与健康标准体系,健全环境与健康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前沿研究等方面提出加快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建议,对我们开展相关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完善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构建环境与健康相关标准体系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制修订过程中,更加重视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的完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核安全法等法律均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增设了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名录并对其实行风险管理的制度。“十三五”期间,我部已部署开展环境与健康有关行政法规立法前期研究,围绕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原则和基本内容,以及与相关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和目标的衔接等,为推动该项工作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奠定工作基础。
为提高环境与健康管理技术保障水平,结合生态环境管理需要,我部将环境与健康标准纳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陆续制定并发布了涵盖调查、暴露评估、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信息管理等与环境与健康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指南;卫生健康委正在组织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系列标准》,组织制定《大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大气污染人群健康防护指南》等重大标准。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立法的起草、调研、论证等相关工作,不断完善环境与健康标准体系。
二、关于建立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各级环境与健康部门协调机制
环境与健康工作涉及面广、涉及职能部门较多,需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合作。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生态环境部和卫生健康委,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和强化了两部门在环境与健康方面的相关职责,将环境健康风险管理融入生态环境部各项业务工作,加强有关政策标准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与调查评价、监督执法等职能;强调卫生健康委要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继续抓好贯彻落实,依据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制度。
三、关于加强环境与健康领域的前沿研究,为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安排预算资金,支持环境与健康调查及科学研究。一是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调查,掌握我国主要环境问题与人群健康状况基本情况;二是支持开展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调查和重金属人群环境总暴露调查,填补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价基础数据的空白;三是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大气污染问题,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专项“大气污染的暴露测量及健康风险来源解析技术”和“我国大气污染的急性健康风险研究”;四是安排资金支持大气污染成因和治理集中攻关,其中大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是攻关内容之一。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科研力度,强化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暴露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公众健康做出积极努力。
四、关于将环境与健康工作纳入新的国家总体发展规划
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实施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我部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为指导思想,结合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系统部署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发展目标和行动策略。卫生健康委发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制定了具体的行动措施并指导地方实施,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有关建设健康环境的要求,继续推动将环境与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