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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83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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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复生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标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出台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是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我部充分借鉴电力行业超低排放的技术成果和经验做法,全面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水泥等其他重点行业开展大气污染深度治理。

  一是大力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2019年4月,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明确完成超低排放的时间进度、指标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钢铁企业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5年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相对于电力行业超低排放,对钢铁行业提出进一步要求,不仅对有组织排放明确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时也对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提出超低排放管控措施要求,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目前重点区域已有一批大型钢铁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部分指标已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通过“超低改造一批、达标治理一批、淘汰落后一批”,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实施差别化环保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推进水泥行业开展大气污染深度治理。2018年1月,我部印发《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水泥等重点行业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深入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重点区域率先实施。同时,我部鼓励水泥产业聚集地区率先探索超低排放改造,创新污染治理技术;指导江苏、山东、河南、四川等地制定水泥行业相关排放标准或政策文件,加严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为今后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积累丰富经验。

  下一步,我部将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调研,总结各地实施经验,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有效提高行业发展质效,树立绿色发展新标尺。

  二、关于扩大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范围

  进一步扩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实施范围,推进燃煤锅炉深度治理是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的重要途径。我部持续深入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持续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近年来,随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不断提高和技术发展进步,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电力企业在完成《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超低排放改造范围,部分小型机组、循环流化床和W型火焰锅炉等也完成改造。截至2018年年底,8.1亿千瓦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占全国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0%,初步建成世界最大的清洁高效煤电体系。我部鼓励发电企业总结已有经验,将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推广应用于西南等地区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和W型火焰炉。

  二是加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深入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对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燃煤锅炉分类施策。推进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 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各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淘汰治理力度。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坚持创新技术、产业和发展模式,持续提高煤电先进超低排放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应用力度,推动煤电超低排放先进技术更广泛应用于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持续扩大煤电超低排放范围;指导重点区域以外地区大力开展燃煤锅炉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有序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三、关于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实施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是鼓励导向。我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实施改造,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

  一是落实环境保护税激励政策。我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对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按“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的原则,对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一定标准的按比例减征环境保护税。我部配合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是加大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的财政、金融等支持力度。我部积极配合财政部,将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超低排放任务重、减排效果好的地区适度倾斜,鼓励地方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三是给予价格政策支持。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自2016年起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发电企业给予每千瓦时0.5-1分钱上网电价补贴。积极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规定省级政府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建立基于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四是加强超低排放技术支持。我部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帮扶,发布《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规范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指导各地和发电企业选择技术成熟、运行可靠、经济合理的技术路线,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我部正在组织起草《关于做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供相关技术指导;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超低排放配套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已有税收、财政、价格等政策措施,对完成超低排放企业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加快制定超低排放相关技术指南和工程技术规范等,为重点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有力支撑。

  四、关于加大对成渝地区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支持力度

  成渝地区深入落实《三年行动计划》,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环境空气质量显著改善,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与达标仍有一定距离,季节性大气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我部高度重视成渝地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配合财政部下达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分别给予重庆、四川1.5亿元,用于开展钢铁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深度治理等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统筹加大对成渝地区超低排放改造资金支持力度,适时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和经验交流,助力成渝地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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