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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889号建议的答复

2019-07-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7-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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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对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船舶电动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根据《2018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2018年年底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3.70万艘,其中内河运输船舶12.43万艘,占水上运输船舶的90.7%。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43.51亿吨,内河港口完成48.88亿吨,占港口货物吞吐量的34.1%。船舶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在便利贸易运输的同时也给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带来巨大压力。

  《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显示,2017年船舶排放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为85.3万吨、7.9万吨、134.6万吨、13.1万吨,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和长江等沿海沿江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地区,对人民群众健康影响不容忽视。有关研究表明,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占上海市两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12.4%、11.6%,对本地区细颗粒物的贡献率占到8%-10%。

  近年来,各部门加强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发布实施船舶排放标准。2016年9月,发布《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GB15097-2016)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

  (二)加快提升油品质量。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6号、17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三)提高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2018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进一步加严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将控制地理范围扩大到全国沿海12海里和海南水域,并将排放控制区扩展到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重要内河通航水域,船用燃油硫含量水平进一步降低,同时对船舶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放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使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明确要求,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发布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加注泵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作业指南等文件,推进LNG船舶及加注站试点示范项目实施。

  你们提出的在全国范围推广船舶电动化的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深入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你们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配合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推广使用纯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的有关要求,继续推广使用LNG船舶,加快推进纯电动船舶的研发和试点应用。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制定更严格的新生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与国际接轨。研究制定在用船舶排放标准,利用黑烟抓拍、遥感监测、远程在线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快消除内河船舶冒黑烟现象。在旅游景区内逐步实现船舶纯电动化。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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