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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181号建议的答复

2019-09-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9-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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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提到的,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经过几年的努力,环境空气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一些区域仍在政治责任、法律意识、执法力度、发展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中央财政投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打赢蓝天保卫战其他重点任务、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等工作。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共安排200亿元,比2017年增长25%;2019年安排250亿元,继续维持25%的较高增长比例。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等其他资金渠道,支持各地调整能源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推动作用,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修订和2018年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主要包括:大幅提高罚款限额,最高处100万元罚款;引入按日连续罚款、査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多种措施;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标机动车并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等。我们积极支持您提出的修法建议,并将按照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求,配合做好立法的研究论证等工作。

  三、关于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政治责任,加强问责与诚信机制建设

  (一)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十三五”以来,我部以环境质量改善阶段性目标分解、下达、考核为抓手,推动落实地方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分别设定为期5年或3年的空气质量阶段性目标任务,并按年度下达给各省(区、市),各省(区、市)又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相关城市。同时,将大气环境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加强对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通报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为抓手,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的约束性作用,及时对环境质量改善进度滞后地区进行通报和预警,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压实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改革举措和重大制度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5年12月至2017年底,完成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取得显著成效;2018年,又分两批对20个省(区)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并针对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和其他重点领域统筹开展专项督察,进一步压实了责任。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始终坚持将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别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深入查找问题,认真厘清责任,不断压实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有效推动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比如,第二批“回头看”指出山东省劣质柴油代替车用柴油问题,并作为典型案例对外公开,对当地产生极大震动,促使山东省成立专班下决心解决此问题。针对河北、山西、河南、陕西等省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的专项督察,均指出当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失职失责案件进行移交,进一步强化了震慑,压实了责任,有力推动了当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落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第二轮第一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在对6省(市)和两家中央企业实施督察进驻。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别是蓝天保卫战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三)约谈问责层层传导压力

  为推进重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连续两年,联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相关省(市)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时段,对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等情形均作出量化问责规定。2018年,对符合量化问责情形的晋城市副市长等多名领导干部予以问责,并对晋城、邯郸、阳泉等三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实施区域限,发挥了利剑高悬、传导压力、推动落实的积极作用,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阶段性攻坚任务提供了重要助力。2018-2019年秋冬季量化问责实施工作也在有序推进。同时,2018年生态环境部还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不力的邯郸、阳泉、临汾等5个城市及5个县区进行了公开约谈,不仅促进了当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也警示其他地方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力度。

  为进一步压实各地蓝天保卫战责任,在总结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量化问责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又研究制定了《蓝天保卫战量化问责规定》,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印发实施,将进一步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责任。

  (四)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生态环境监管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支撑。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章要求,2017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规定的筛选条件,按年度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目前,全国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9587家涉气重点排污单位19927个废气排放监控点已经接入全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网络,联网体系运转良好,自动监控手段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部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统计情况,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排放全国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查处、整改情况,对多次进入名单、屡查屡犯的进行挂牌督办。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作用,2019年第一、二季度我部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发现并向社会通报全国严重超标企业155家次,并对其中9家公开挂牌督办,有力震慑了长期超标违法排污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全面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水平,更好发挥自动监控手段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一是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作用。继续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控重点区域使用自动监控对高架源排放进行实时环境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电子督办,支持打好蓝天保卫战。继续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严厉惩处严重超标的违法行为,推动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二是继续加强自动监控运行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一方面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法定责任,依法依规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数据真实准确。严厉惩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另一方面推动将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综合运用失信惩戒手段遏制造假行为,推动自动监测数据“真、准、全”,为环境管理提供保障。

  (五)推进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建设

  我部历来重视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联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签署《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完善环境信用评价顶层设计,指导地方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对生态环境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对接。积极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与相关部门实施环境失信企业联合惩戒。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加快制定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继续指导各地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积极推动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和评价结果应用,稳步推进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四、关于改变工业生产方式,绿色化发展

  (一)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环保科技创新

  一直以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科研工作,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可按程序申报相关项目并开展研发工作;对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调整设立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二)推动清洁能源替代

  一是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7.3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8.3%,其中,水电装机3.5亿千瓦、风电装机1.8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7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781万千瓦,分别同比增长2.5%、12.4%、34%和20.7%。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1.9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的26.7%。其中,水电1.2万亿千瓦时、风电3660亿千瓦时、光伏发电1775亿千瓦时、生物质发电906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的清洁能源替代作用日益突显。推动核电建设,2018年,我国新投产核电机组7台,包括AP1000和EPR等首批三代核电机组,新增装机容量884万千瓦。截至目前,在运核电机组达到45台、装机容量4590万千瓦,居世界第三;在建机组11台、装机容量1218万千瓦。2018年,核电发电量294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6%。截至2019年3月底,风、光、水、核四种清洁能源合计装机达7.6亿千瓦,占总发电装机的40%。

  二是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随着天然气加快利用全面推广、“煤改气”工程持续推进,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快速增长,2017年全年天然气表观消费量2373亿立方米,2018年全年消费量2803亿立方米,预计2019年天然气消费有望突破3000亿立方米甚至更高。2018年以来,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坚持“以气定改”原则有序推进“煤改气”,扎实推动国内天然气增储上产。2018年1-12月,国内生产天然气1590亿方,同比新增约110亿方,增长7.4%。2018年冬季,煤制气、煤层气日均产量保持在2800万方/天,同比增加约400万方/天。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油气企业已建成实际储气能力139.5亿方。研究制定了《环渤海地区LNG储运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拟实现LNG接卸能力6900万吨/年,形成气化外输能力5~6亿方/天,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环渤海地区供气来源和储气能力短缺两大掣肘问题。

  (三)提升能源清洁利用水平

  根据《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国家能源局稳妥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建立了16个部委组成的北方清洁取暖规划实施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做好督促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政策体系初步形成。2017年,北方地区共新增清洁取暖面积约20亿平方米(“2+26”城市合计约9.2亿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到约41%。2018年,北方地区新増清洁取暖面积约15.5亿平方米(“2+26”及汾渭平原城市为7.2亿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到约46%。

  (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近3年来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1.55亿吨,1.4亿吨地条钢全部清零。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17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排查并分类处置涉气“散乱污”企业6.2万家,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明确了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工作的总体思路、指标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保障。组织有关单位起草《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示范项目评估技术指南》初稿,为钢铁超低企业认定和评估提供依据,树立钢铁超低企业标杆。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及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提出了具体治理任务。加强工业节能,对钢铁、有色、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基本实现重点行业全覆盖。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发布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发布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积极推广先进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

  五、关于政策

  我部一直坚决反对、严格禁止环保“一刀切”。制定禁止生态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在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中,对禁止环保“一刀切”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在生态环境督察执法中,既查不作为、慢作为,又查乱作为、滥作为。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鉴别,对确实属于环保“一刀切”问题的,作为重要事项向被督察地方转办;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认真调查核实,并作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移交地方进行严肃问责。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环境执法行为,持续推进环境治理方式改革创新,严格反对和禁止生态环保领域“一刀切”问题。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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