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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765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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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焦化产能削减和转移

  我部支持合理保留钢铁联合企业符合准入条件和环保要求的焦炉,鼓励实施“以钢定焦”“钢焦融合”,加大力度淘汰独立焦化企业。我国近年来独立于钢铁联合企业之外的焦化企业日益增多,企业数量和产能均占焦化行业的70%以上,且独立焦化企业装备规模均较小,以4.3米及以下焦炉为主,尤其是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更为突出。与独立焦化企业相比,钢铁联合企业内焦化工序与其他工序之间能源等物质的循环回收利用,更有利于节能环保,如干熄焦余热回收、焦炉煤气与转炉煤气制乙二醇、焦炉以高炉煤气为燃料从源头减少氮氧化物产生等。因此,通过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实施“以钢定焦”,有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2018年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重点区域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施“以钢定焦”,力争2020年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为落实《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2018年,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在出台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对焦化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压减提出明确任务,要求河北、山西省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且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要求河北、山东、河南省按照2020年年底前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不高于0.4的目标,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科学研究制定钢-焦产业链融合发展政策,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同时指导各地加大差异化环保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等,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多措并举推动钢铁、焦化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关于政府部门应给予企业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达标改造合理缓冲期

  关于给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政策支持。为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9年4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相关政策措施包括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等,地方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2019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下达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用于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氢氟碳化物销毁资金等工作,资金通过奖补方式下达地方后,由地方统筹安排。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之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可向地方财政部门争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为指导地方开展重点行业差别化管理,2019年7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钢铁、焦化等15个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其中将完成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划分为A级,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关于给予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合理缓冲期。《意见》明确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主要目标以及重点地区推进进度。我国55%的钢铁产能密集分布在重点区域,《意见》要求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在重点区域率先推进,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要求,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分2020年、2025年两个阶段实施。到2020年年底前,重点区域率先推动大中型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区域60%左右钢铁产能完成改造;2025年年底前,重点区域保留的钢铁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其他地区基本完成大中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再加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等因素,全国80%左右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下一步,我部将制定统一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工程评估和监测指导性文件,规范各地对超低排放的认定,严格落实环保差异化管理、环境保护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同时,我部将继续加强对地方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指导,制定改造计划方案,确定年度重点改造项目,把握好节奏和力度,稳步推进钢铁超低改造。

  三、关于科学决策煤气超洁净化强制性要求

  钢铁企业副产的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是钢铁企业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等的主要燃料,钢铁企业燃用煤气的炉窑少则十多个,多则上百个,若均采取末端治理措施,需建设大量脱硫脱硝设施,既浪费大量建设投资,日常运行管理难度也较大。目前,焦炉煤气精脱硫技术已成熟,高炉煤气精脱硫技术也已有企业应用。《意见》提出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旨在通过源头控制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避免大量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进一步合作,加强与环保企业、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沟通交流,密切关注钢铁行业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推动高炉煤气精脱硫等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的应用。

  四、关于以降低环保类投资税额、减免环境保护税等方式加大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资金支持力度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对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保护税坚持“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的原则,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意见》明确提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照其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额。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修订完善了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更新了有关技术指标,新增了相当数量的专用设备,高效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设备等支撑钢铁企业实现超低排放的专用设备均已列入所得税优惠目录中。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继续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和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统筹考虑并研究降低环保类投资税额相关政策,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五、关于降低钢铁企业燃气综合利用环保发电机组成本

  关于对钢厂燃气综合利用自发电机组取消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两项基金。企业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一样,应承担共同的社会责任,缴纳相关政府性基金。自2009年起,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公用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均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政府性基金。2016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此外,自备电厂发电成本相对较低,如取消政府性基金,将变相鼓励高耗能企业建设自备电厂,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因此,现阶段不宜减免钢厂燃气综合利用自发电机组相关政府性基金。

  关于降低钢铁企业燃气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成本。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要求, 2017年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督促地方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目前各地均按照上述要求印发相关文件,明确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上述政策的实施有效减轻了包括钢铁燃气自备电厂在内的综合利用企业负担,发电成本明显降低。此外,企业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电价定价机制不同,企业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弥补脱硫、脱硝等环保改造导致的自备电厂机组成本上升。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余压余热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环境保护等因素,统筹研究相关基金政策和收费政策,进一步降低钢铁企业燃气综合利用自发电机组成本。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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