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130号(资源环境类1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姜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省视察时指出,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诸多功能,这样的自然生态美景,谁都不能破坏,在保护生态环境上不能手软,不能产生“破窗效应”。针对秦岭北麓违规建设别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坚决整治。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大秦岭保护力度。我们赞同您对于秦岭生态环境形势的研判,以及您提出的相关建议。
一、关于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规划
目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已纳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秦巴山脉地区等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的核心地区生态修复治理。我部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推动秦巴山地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区域共建,优先布局重大生态保护工程。按照中央机构改革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正在加快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及监督实施机制,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约束指导作用。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中,自然资源部将要求和督促地方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安排好秦岭地区各类生态用地以及移民搬迁等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生态用地的保护修复措施,促进秦岭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向陕西省反馈的督察意见,陕西省政府完成《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通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
关于推进秦岭地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部门结合落实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正在组织研究拟定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相关政策建议,将对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等予以统筹考虑。
此外,我们积极支持地方提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指导陕西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划定方案已完成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陕西省境内秦岭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初步达到42%;支持陕西省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近五年共有8处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继续推进“绿盾2018”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指导陕西省完成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边界核定并编制规划,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观测试点;在秦岭地区开展县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试点工作;支持陕西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为切实做好秦岭地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指导。
二、关于建设秦岭国家公园,完善有关政策条例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对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做出顶层设计。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以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对您提出的设立秦岭国家公园的建议,我们将从秦岭的生态区位、面积范围、社会管理状况和管理可行性等方面综合积极考虑,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和该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公园的总体布局,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自然遗产。同时,我们将根据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安排,积极支持推进该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当前,我国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多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包括秦岭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此基础上,我们积极推动、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完善工作。同时,加大对地方出台秦岭保护有关法规条例的支持和指导。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