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750处,总面积148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5%,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63处。全国超过90%的陆地自然生态系统都建立了有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区,89%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以及大多数重要自然遗迹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了保护,已基本形成类型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功能相对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自然保护区条例》颁布于1994年,多年来为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为自然保护区工作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滞后性、局限性也日益凸显,如:立法效力层级低、部分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诸多制度空白、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等,亟需修订完善。
一、关于自然保护区分类管理
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分类、分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是实现自然保护区有效管护的前提,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缺乏与管理目标相适应的分类体系,分区制度也存在一定弊端,确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新时期进一步完善包括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体系、制定更为科学可行的管理制度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完善自然保护区分类管理法律制度。
二、关于理顺和规范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国家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生态环境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改革方案》明确指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指出: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下一步,相关部门将依据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管理和生态环境监管的各项制度,推动我国自然保护地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开展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你们提出的通过调整规划将重点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合理调出保护区的建议,有利于进一步协调当地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自然保护区科学有效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明确,“确因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可以申请调整。青海省可从实际出发,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开展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论证,并履行法定调整程序。我们将积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共同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促进青海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