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湖南省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郴州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适度发展旅游及必要的基础设施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在不影响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按程序批准后可以开展生态旅游。
目前,中央财政主要通过旅游发展基金对地方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业转型升级项目等予以补助,2017年共安排湖南省4300万元。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通过旅游发展基金,支持包括郴州市在内的地方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积极支持郴州依托资源优势和交通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2015-2017年通过加大整合统筹资金力度,共安排1.8亿元支持郴州资兴、宜章、汝城开展湖南省特色县域经济文化旅游产业重点县建设。2017-2018年安排5500万元支持郴州市的桂东县、安仁县、桂阳县、苏仙区、北湖区开展湘东和大湘南的省级精品旅游线路重点县建设。下一步,湖南省将继续支持郴州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依法依规发展旅游业。
二、关于临武县西瑶绿谷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区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1月,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禁止开展采矿、采石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法有序退出。对因地方经济或民生服务必须保留的,在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森林公园的范围。西瑶绿谷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的通天玉石资源开发利用应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目前,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等保护地范围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如何调整的问题,将进行统筹考虑,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关于探索建立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的补偿机制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精神,目前暂不宜设立生态保护红线专项转移支付,对有关地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可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积极予以支持。目前,中央对地方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2013-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湖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65.43亿元。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您所提建议,从2018年起,在测算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时,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因素,重点向包括湖南在内的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倾斜,鼓励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同时,中央财政还将督促湖南省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将转移支付切实用于相关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
湖南省在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方面,目前确定的主要工作思路是尝试建立区域补偿、流域补偿和要素补偿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区域补偿主要是建立和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并逐步扩大享受补助的县(市、区)范围。郴州市有7个县(市、区)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1个县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2017年,省财政安排郴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1760万元,较2016年增加2147万元,根据规定,资金全部用于郴州市生态建设和民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其中用于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要达到50%以上。
流域补偿主要是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2014年湖南省研究制定了省内第一个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湖南省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从2015年开始,已经连续两年依据湘江流域水质、水量监测数据,采取奖罚结合的形式,统筹安排约1.2亿元,专项用于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郴州市已纳入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范围,获得了生态补偿资金2810万元。
要素补偿主要是设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等专项资金。湖南省从2001年起设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养护支出进行适当补助,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6年,国有林、集体和个人林的补偿标准分别提高到每年每亩13元、17元。2016-2017年湖南省财政累计安排郴州市森林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25645万元。
下一步,湖南省将根据中央财政的政策要求,结合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因素,优化调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加大生态保护治理力度。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