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69号建议的答复
武志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建议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根据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目前,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宁夏等15个省份已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并获得国务院批准。山西等其余16省(区)已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经省级政府审议后将上报国家层面技术审核。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目前,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管理原则和监管框架等,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推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另外,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指导各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中,对自然保护区等确需严格保护的区域,实施用途管制,控制开发强度,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二、关于资金投入和生态补偿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特别是2008年起开始实施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逐步将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全部纳入支持范围,不断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近三年的增幅均在10%以上,并向不发达地区倾斜。
下一步,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中央财政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结合生态红线划定、生态功能重要性,充分考虑地方贫困人口和在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力度。
三、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和监督问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标准,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组织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等。我国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各类保护地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得到理顺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我部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绿盾2017”、“绿盾2018”专项行动,对全国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绿盾2017”专项行动重点排查全国44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采矿、采砂、工矿企业,以及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问题,调查处理涉自然保护区的问题线索2.08万个,关停取缔违法企业2460多家,追责问责1100多人,有效传导了压力,有力提升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取得明显的成效。 “绿盾2018”专项行动,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排查469个国家级和84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突出问题,并将长江沿线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检查范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我们将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
四、关于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机制
《自然保护区条例》出台于1994年,随着经济、政策发展,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和管理要求,确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推动《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改,加快完善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研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而依法解决土地权属、发展规划、生态补偿、法律惩戒力度等问题。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