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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342号(资源环境类21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7-1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7-1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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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香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监测执法工作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2015-2017年,中央深改组陆续审议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您的建议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监测工作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高度一致,我部正积极贯彻落实,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进法律法规制度修订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关于环境监测立法工作

  我部高度重视环境监测立法工作,已启动环境监测条例编制研究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系统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素材,目前已形成初稿,将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争取早日出台,将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职责要求。拟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法律地位、责任、义务,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职责划分,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对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

  (二)划清职责边界,规避交叉重复。拟对生态环境监测业务范围、机构设置、职责职能、质量管理、能力建设、监督检查、数据管理、信息发布、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定。对于相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监测的业务,坚持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的原则。

  (三)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拟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内容和规范、行政处罚准则,对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二、关于厘清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一)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面。依据《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认监委和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实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根据环境监测实际情况,我部正在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争取将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并作为环境监测机构评审依据。

  (二)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方面。2018年5月,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两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并从制度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9项明确要求。目前,我部正在与国家认监委开展2018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三)环境监测专用计量器具管理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强化环境监测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全面有效管理,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领域标准物质的质量控制和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水平,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关于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加大资金保障力度。2015-2017年,中央财政对环境监测累计投入23亿元,开展了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生态与卫星遥感等监测能力建设和运维工作。完善国家县域生态考核网络,完成全国29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724个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推动财政转移支付627亿。2018-2020年国家对环境监测投资预算为38亿,国家环境监测经费不断增加。

  (二)构建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推进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事权上收,国家上收1436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拓展到2050个,全国布设了38880个国控土壤监测点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

  (三)加强监测人员能力培训。我部每年围绕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等领域,组织开展面向全国环境监测系统的管理和技术培训,2017年共培训约5600人次,有力推动了环境监测人员能力水平提高。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健全环境监测领域法律法规,加大环境监测领域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人员业务水平,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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