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强制环责险制度,助力绿色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
近年来国家将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责险)制度建设纳入重大改革和重点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6年,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人民银行和我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专列“发展绿色保险”部分,就“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做了较为详尽的工作部署。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我部会同银保监会,在全面梳理全国环责险工作进展情况,并赴10余个省份开展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联合起草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重点聚焦环境高风险物质、企业和行业,明确了强制投保范围和保险赔偿责任,对投保合同、风险管理均进行了规范,拟以两部门规章联合颁布实施。2017年6月,两部门就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办法草案已经我部部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正待银保监会审议。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办法草案的出台与实施,建立健全强制环责险制度,全力保障强制环责险重大改革加快推进。同时,将继续指导地方,结合地方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积极探索符合地方特点的强制环责险工作模式。
二、关于优化地方政府作用和建立联动机制
在指导、支持地方进行环责险立法探索方面。2015年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建立和实施环责险制度,并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环责险。上海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也先后在修订的地方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投保环责险。
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一是广泛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试点向全国试行深入推进,推动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密切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7年,全国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83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52件。江苏、浙江、贵州等法院探索实施环境修复司法举措,促进生态保护。宁夏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责令8家企业投入5.69亿元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在强化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方面。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监管责任。近年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始终紧盯地方党委政府,从发展理念、工作落实、责任担当等方面进行分析,查找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并在督察反馈意见中严肃指出,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扎实推进整改工作。截至2017年底,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对全国31个省份全覆盖,向地方移交了387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案卷,均涉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不落实、甚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通过督察问责并向社会公开,发挥了很好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进一步夯实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立法机关,将强制环责险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中;推动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持续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切实落实生态环境监管责任。
三、关于环责险相关财税政策支持
关于环责险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目前,国家没有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险等强制保险险种实施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如果单独针对强制环责险制定税收减免政策,将不利于维护税法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关于设立环责险相关专项基金。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因此,不宜由财政资金设立环责险推广专项资金、环境污染专项风险基金。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基础研究,推动完善强制环责险相关税收、财政政策。
四、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协调合作
在推进企业环境信息收集与共享方面。我部自2007年启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目前已建成部、省、市三级352个污染源监控中心,对20142家排污单位、共33335个监控点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发证一个企业,联网一个企业”原则,我部建设了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截至2017年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联通,实现全国重点污染源排放自行监测与监督性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处理、分析、评价与发布。我部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网址向社会公告,方便公众查询。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不断强化涉企环境信息公开。在此基础上,积极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便于保险公司及时获取。
在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与评估方面。我部和司法部积极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和机构推荐工作,将环境损害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2014年、2016年,我部向社会推荐了两批共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2017年4月,两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了298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已建立地方专家库,10多个省份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撑。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保险监管机构,推动保险行业全面收集、整理企业环境信息,并指导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保险监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司法部门继续推动完善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机制,鼓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有序发展,为强制环责险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