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32号(资源环境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移动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型城市以及东部人口密集区,移动源对细颗粒物(PM2.5)浓度的贡献高达20%至50%。在极端不利的条件下,贡献率会更高。同时,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群众健康。
您提出的整合各部门机动车相关公告,加强对非主流技术路线的监管等建议,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对于深入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近年来,我部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我部于2017年1月1日起暂停环保型式核准公告,同时依据《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依法实施新生产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我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由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自主公开生产、进口机动车的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2017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已公开48631个车型、5231个机型的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我部信息公开平台免费供企业、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使用,大大减轻了企业申报认证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也方便了地方政府和社会查阅使用。
二是建立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各地依法积极开展遥感监测设施建设,对道路行驶高排放车辆进行筛选。全国已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260多台(套),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126台(套)。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有效衔接,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注册登记六年以内的小型私家轿车,免于上线排放检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增设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交通违章处罚代码(6063),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联合执法机制初步建立。
三是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执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部多次组织新生产机动车生产一致性检查。2017年12月,首次处罚违法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汽车行为,山东两家整车生产企业共被罚款3800多万元。各地开展高排放车专项整治活动,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车辆4090.9万辆次,发现超标车188.1万辆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转交地方处罚106家检验机构。各地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共监督检查2.43万家(次),处罚违规检验机构875家,其中停业整顿639家,共处罚款1881.02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把您的建议纳入我部正在制定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当中,并将采取强制督查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一是推进多部门公告合一。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工信部车辆产品公告、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公告、市场监管总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交通运输部油耗公告四部门的认证核准公告予以合并,提高联合发布新车型工作效率,规范发布流程、限定工作时限,实现油耗和排放联合检测、联合管控,同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监管。
二是加强监管执法。研究制定国际先进水平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通过遥感检测、路检路查、新车生产一致性检查等方法推动落后技术淘汰。加强非典型技术路线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监督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抽检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健全环境信用体系。将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油品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机动车排放检测、维修企业,物流运输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未落实错峰运输和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其企业负责人信息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