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218号建议的答复
双少敏等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创建人工智能环境监测质量监管系统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随着环境监测改革不断深入,国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工作,形成了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同时,在推进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良莠不齐、技术人员综合素质较弱,个别机构甚至在利益驱动下弄虚作假等问题。你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和现状,提出了“人工智能及互联网+”的管理思路,对下一步做好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
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各类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被广泛应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核算、环境税征收、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环境管理工作中,有些数据依法作为行政执法和处罚、刑事责任认定等重要依据。实践表明,在持续深化“放管服”大背景下,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机构作用,既要放开市场加快培育,又要严格监管正确指导,我部已开展以下工作:
(一)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建设。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对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提出明确要求。我部印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力度。
(二)有序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2016年底,我部上收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事权,委托6家社会机构运维;2018年底,将完成全国2050个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委托13家社会机构进行运维,借助社会力量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积极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
(三)探索监测机构监管方式。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我部积极探索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方式。一是2018年6月,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两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并从制度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9项明确要求。二是会同认监委研究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要求。三是将启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联合国家认监委对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行为,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四是充分发挥环保产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与水平。
二、关于“人工智能及互联网+”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我部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积极开展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大数据应用建设,以及环保云、数据整合集成等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数据采集汇聚成效显著,技术支撑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2万余家重点污染源企业与我部监控中心联网,数据用于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标督办、总量计算、环境税及脱硫脱硝环保电价核算等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借助“监管APP”,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和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上传监督检查结果,提高监管效能。
一些地方也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截至2018年4月,上海市环保局通过监管系统共完成137家机构的备案工作,包括100家监测机构和37家运维机构;江苏省环保厅依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对监测机构和人员、仪器设备清单和监测能力进行登记,已登记机构93家,监测技术人员3443名,初步实现了“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了录入监管系统项目全覆盖、机构监测(运维)全过程留痕,增强了监管人员随机抽查代表性。
三、下一步工作
结合你们的建议,我部将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深化环境监管各业务领域的大数据应用与实践,推动数据分析与数据支撑决策等成效,形成大数据促进环境管理转型的新常态,实现环境决策科学化、环境监管精准化和环境公共服务便民化的建设目标。对现有数据进行深度挖掘,通过数学建模、大数据分析、智能学习等多角度分析处理,结合环境质量、卫星遥感等数据,在智能化监管、数据造假智能预警、污染源数字化等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
二是加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工作,强化法规建设,明确相关部门以及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系,规范监测行为,加强监测数据质量保障,强化对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是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有效沟通和协作机制,畅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信息共享渠道,共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推动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