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415号建议的答复

2018-07-2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7-20 来源:生态环境部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郭锋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站调整优化有关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你们在充分调研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布设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清远市实际,提出完善细化国控城市点位优化布设的报批制度及技术规范的建议,对进一步做好国控城市点位优化调整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说清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2012年,我部依据有关标准和监测规范,制定“十二五”《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在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确定了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并按照《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要求,分“三步走”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国1436个国控城市点位全部按新标准开展PM2.5、PM10、SO2、NO2、O3、CO等六项指标监测,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初步形成。2016年10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各地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国控城市点位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并实现社会化运维,进一步加强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五年多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总体运行稳定,监测数据客观反映了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为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目标考核等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公众及时了解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参与环境监督、做好健康防护等提供了重要参考。

  诚如建议中所提,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部分国控城市点位因城市规划拆迁、后勤保障等条件变化无法正常运行,需要进行优化调整。确需进行调整和优化的点位,地方可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向本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提交国控城市点位调整申请和技术报告,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汇总后,我部将及时组织专家对点位布局、调整或撤销依据、监测点位代表性和规范符合性、比对监测数据的合规性等开展技术审核和比对测试。技术审核通过后,及时将结果函复有关省级环保部门。2018年以来,已完成河北、安徽、广东、山东、河南、江苏、江西、福建、云南、甘肃、黑龙江等11个省的13个国控城市点位调整工作。

  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我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中提出的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要求,结合你们所提建议,我部多次就国控城市点位优化调整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将尽快启动国控城市点位的摸底调研和评估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需求,进一步明确国控城市点位优化调整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细化优化调整报批的具体要求、技术规范、申报时间和工作流程,逐步推进国控城市点位优化调整工作,不断完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考核、排名工作做好数据支撑。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0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