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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07号建议的答复

2018-07-24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7-24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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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卫健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立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环境保护教育法制建设
  我部高度重视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宣教法制化工作,推动将环境宣传教育纳入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上述规定,为环境宣教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为推进国家和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我部先后开展了《环境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环境教育立法实践》《环境教育立法调研论证》等研究,对国内外环境教育立法情况、基本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系统分析。同时,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开展环境教育立法专题调研,围绕环境教育立法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天津市也分别于2011和2012年相继出台了省级环境教育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和地方立法为环境教育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8年4月,我部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环境教育立法列入生态环境领域立法项目,并继续积极配合立法机构做好环境教育立法的研究论证等相关工作。
  二、关于鼓励加大环境教育投入
  我部和中宣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环境宣传教育经费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求各地加大环境宣传教育经费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环境宣传教育。在向财政部门争取资金支持的同时,我部注重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多种形式用于环境宣教工作。2017年,由我部指导、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办的“环保公益项目小额资助活动”正式启动,开展面向环保社会组织的小额资助活动,带动更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下一步,如果社会公益组织有意愿设立环境教育基金,我部将积极协调财政部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关于积极推动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及评价体系
  近年来,我部、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及配套文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积极推动将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纳入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查处力度,及时将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为契机,配合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四、关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机制建设
  近年来,我部通过开展一系列工作,指导、带动地方环保部门更加系统、全面、广泛、稳妥地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一是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开通电话、微信等多种举报平台,2017年我部电话、微信、网络受理举报17万件,比上年增加一倍。在中央环保督察、督察“回头看”以及黑臭水体整治等专项行动中,设立举报电话,群众参与积极性大幅提高。二是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我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并公布全国第一批124家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印发《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要求相关设施单位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开放活动。三是推动构建全民行动体系。2018年6月,我部与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并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引导公民以实际行动参与环境保护。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继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逐步实现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陆续增加开放设施单位数量,开展针对各个层面的环保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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