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559号建议的答复
王树华等1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一氧化碳钢铁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治理技术指南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国一氧化碳排放及控制情况
一氧化碳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六项基本控制污染物项目之一,其排放来源广泛,几乎所有的燃烧装置都会产生一氧化碳,包括锅炉、加热炉、烧结炉、焦炉等。区域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的高低与燃烧装置的数量和规模、燃烧装置的燃烧效率、高浓度一氧化碳气体放散率等密切相关。
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其他污染物相比,一氧化碳的健康毒性不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4毫克/立方米,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规定一氧化碳接触限值为15-30毫克/立方米。根据排放浓度与环境空气质量浓度限值的关系,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可允许在几千毫克/立方米,考虑到目前燃烧装置燃烧效率普遍较高,企业基本都可满足要求,因此,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不对一氧化碳排放限值作出具体规定。从发达国家来看,也很少有排放标准规定一氧化碳排放浓度限值。
就钢铁企业而言,一氧化碳排放量较大,主要来源于烧结机头烟气、炼钢一次烟气、炼焦焦炉烟囱和干熄焦废气等污染源排放。其中,烧结机头烟气一氧化碳浓度可达几千毫克/立方米左右。为控制一氧化碳排放,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控制烧结机生产稳定性、采用烧结烟气循环技术等,减少烧结工序一氧化碳产生量;二是提高转炉煤气回收量,减少煤气放散,并在转炉一次烟气排放口增设燃烧器,确保一氧化碳充分燃烧,减少炼钢工序一氧化碳排放;三是提高焦炉燃烧室煤气燃烧效率、控制进入干熄炉的空气量,减少焦炉烟气和干熄焦烟气一氧化碳产生量。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目前,我国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超标城市较少,主要集中在唐山、邯郸等钢铁企业密集的地区,加大重点地区钢铁企业一氧化碳排放控制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部将开展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重点关注钢铁行业一氧化碳排放问题;针对一氧化碳超标地区、主要排放环节等,会同重点省份研究增加一氧化碳控制指标项的必要性和相关限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针对钢铁行业一氧化碳排放控制需求等,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和控制技术路线。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