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沙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金融体系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发展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我部积极推动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相关工作。一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提供生态环境政策、绿色信贷进展等相关信息,建议转发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指导其建立绿色信贷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完善绿色信贷制度。积极推动和配合银监会,修订《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大幅度增加生态环境要求,明确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统计绿色信贷信息。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
二、关于引导政府扩大绿色公共采购份额
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定期调整和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环保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不断提升各级政府绿色公共采购份额。
三、关于支持构建绿色供应链
2014年,与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引导和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绿色供应链,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大力倡导绿色制造、积极推行绿色流通、建立逆向物流体系等途径,倡导和构建绿色供应链,我部积极会同和配合相关部门构建绿色供应链,推动汽车等行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2018年4月,我部与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指导试点城市通过深化政府绿色采购、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推动环境保护行业发展和推进绿色消费等4个方面构建绿色供应链;指导试点企业以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的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促进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供应链。
四、关于培育碳交易市场、发展碳金融、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2011年11月,我国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探索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试点碳市场运行总体良好,为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17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正式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下一步,我部将围绕方案要求,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稳步推进碳市场建设:一是完成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逐步完善碳市场管理制度体系,广泛开展能力建设;二是对碳市场进行全面、系统的测试,检验市场各要素环节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三是开展发电行业内的配额现货交易。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下一步,我部将探索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与风险防控机制,在条件具备时研究有序开展碳金融产品创新,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