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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94号建议的答复

2018-07-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7-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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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气候投融资制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创新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有效引导资金流向,是实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各项既定目标的关键。近年来,我国在气候投融资领域开展了积极探索,为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发展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一、关于推动金融政策和体系的低碳化和绿色化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共同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将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作为绿色金融支持的对象,通过顶层设计推动经济绿色低碳化发展。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落实分工方案,加快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2016年、2017年证监会两次修订上市公司年报和半年报内容与格式信息披露准则,明确提出分层次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即要求重点排污公司强制披露、其他公司执行“遵守或解释”原则,同时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止污染的信息。2017年6月,我部与证监会签署了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夯实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合作基础。
  原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修订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优化绿色信贷统计指标分类,识别与低碳信贷相关的统计指标,增设“低碳信贷合计”统计口径,将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益和碳汇、固碳效益的统计指标纳入其中,推进完善统计体系。
  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数次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尤其是扩大了鼓励类的范围,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限制外商投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的,禁止外商投资。
  下一步,结合国家低碳转型和气候适应型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要求,我部、“一行两会”、财政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在气候投融资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加快推进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继续完善绿色信贷统计体系,协调推进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二、关于强化组织协调
  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将绿色金融标准化工程确定为“十三五”时期金融标准化体系建设的五项重点工作之一。成立全国绿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加快研究制定包括绿色债券标准在内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等一系列标准。研究出台绿色产业目录,为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产业和绿色企业制定统一认定标准。
  发展改革委部署开展了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气候投融资试点、气候债券、气候灾害保险等重点领域基础研究,为气候投融资决策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组建气候投融资专家队伍,培养气候投融资专业人才,满足日益增长的气候投融资人才队伍需求。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包括碳金融产品标准、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标准等在内的相关标准制定,为规范相关业务发展提供重要依据;指导地方筹建相关研究机构,培养气候投融资专业队伍,持续推进气候投融资能力建设。
  三、关于充分利用多种气候投融资工具拓宽气候投融资渠道
  近年来,在气候投融资领域,中央财政已经通过补贴、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领域和企业,取得了积极成效。在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担保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气候债券发行方面,财政资金使用突出“靶向”作用,对需要鼓励的“资金投向”进行补贴,确保财政资金真正用于绿色低碳项目。
  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积极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均制定了积极的绿色债券政策制度,分别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大力推动绿色企业债、绿色金融债、绿色公司债等多种绿色债券的发展。
  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启动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扎实推进碳市场建设。试点地区探索实践了包括碳配额质押贷款、碳配额回购、碳债券、碳基金等在内的碳金融产品创新。2017年底,发展改革委和相关主管部门宣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并公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明确了交易主体及品种、支撑体系及监管机构、建设步骤等。2018年5月,我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建设,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承保、理赔等。
  下一步,我部将在保证市场稳定、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时丰富碳金融产品类型,探索开展基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下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品种的期货交易,研究推出绿色股权投资基金等权益类金融产品,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将研究建立强制碳泄露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服务污染防治的相关机制,不断优化法律制度环境。
  四、关于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气候投融资实践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以投资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相关部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交流,扎实推进试点前期准备工作。下一步,我部将持续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气候投融资模式,为推动国内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和气候投融资模式建设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积极借鉴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模式,加强气候投融资试点与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的统筹协调,实现协同增效。
  五、关于探索“互联网+金融+气候”模式
  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两个业务领域,在拓宽金融服务渠道、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则和监管等领域的风险隐患。银保监会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控制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我部将在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的基础上,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围绕气候投融资开发金融科技业务,利用“互联网+金融”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气候投融资产品,助力中国气候投融资方式的创新,更好地帮助中小型企业发展绿色低碳项目。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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