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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0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8-07-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7-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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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仁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二氧化碳列为污染物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二氧化碳排放管理和控制的建议。为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我国将碳强度下降等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纳入“十二五”及“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2030年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制定并实施了“十二五”、“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产业、能源、消费领域的绿色低碳转型。自2012年以来,我国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态势,碳强度持续保持下降趋势,2017年的碳强度相对于2005年下降了46%,超过到2020年下降40-45%的目标,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取得显著成效。
  一、 关于尽快将二氧化碳排放物列为污染物
  二氧化碳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具有全球性、长期性和大尺度的特点,与传统污染物的认定、控制和管理都不相同,需要综合考虑其自然属性和管理属性。
  从自然属性看,二氧化碳是大气中自然存在的正常组分,是光合作用必不可少的参与者,本身无害,属中性,只是其在大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会产生并加剧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化,其后果并非以“是否构成污染”为标准。
  从管理属性看,目前尚无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认定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全球处理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文件,并未将二氧化碳作为大气污染物来对待,而是将二氧化碳作为一种温室气体来加以控制和管理。
  我们认为,按照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属性,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制度加以规范,更加符合当前我国国情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适时开征碳税或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开征环境保护税,坚持了税负平移的原则,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征收口径改革前后基本保持一致。二氧化碳此前未列为排污费征收项目,因而也未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目前,我国虽暂未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但对碳排放从严管控,现行消费税、资源税、车船、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均有针对化石燃料消耗的特别政策规定,如对汽车按排量征收车船税、消费税,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等。是否开征碳税及如何征收碳税的问题,还需要结合国内、国际形势发展作进一步研究。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与大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同根同源。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应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事实上,无论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还是减排污染物,都需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等,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之路。今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应对气候变化职能划入生态环境部,为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与污染防治的协同增效,确保实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污染防治各项政策目标。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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