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君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环保表现 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在分析我国企业面临的环保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了以科学方法处理环境保护问题,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行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的建议,对我们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关于“一刀切”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京津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我部于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组织开展了25轮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从全国30个省(区、市)环保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抽调7800余人次执法骨干,现场检查企业(点位)23.07万个,发现存在大气环境问题企业(点位)3.74万个,督办突出问题2.17万个。通过强化督查,层层传导压力,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督促整治“散乱污”企业、淘汰燃煤小锅炉、实施散煤清洁化替代、落实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切实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我部坚决反对不分青红皂白,采取简单粗暴“一刀切”方式要求企业紧急停产、停业,影响正常经济活动的做法。对个别地方发生“一刀切”情况的,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企业,会给予一定时间提标改造,确实不能如期完成的才由地方政府予以停产关闭。对“一刀切”的环保懒政行为,我部将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二、关于环保标准问题
自1973年我国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发布以来,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标准达到1879项,其中污染物排放标准161项,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控制水平基本相当。为规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将于近期发布。两项导则要求,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客观真实反映排放源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状况,在充分吸纳国家有关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行业、企业、相关协会、公众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排放控制要求,确保排放标准客观、公正、可行,避免出现标准过严或过松的情况。对于企业关心的标准实施时间问题,我部一直要求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设置合理的过渡时间,即根据企业提标改造的难度,给老企业预留两年以上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时间,避免给企业造成突然冲击。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环境禀赋差异巨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基于全国技术、经济平均水平给出的最低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结合技术经济可行性,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避免出现“一刀切”的标准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现象。
三、关于财政支持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为落实上述规定,我部出台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共包含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六大类24项设备。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自2018年始,符合规定的企业将从这项绿色税收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
据测算,《设备优惠目录》包含的24项设备,年产值近300亿元。若购置这些设备的企业均获得企业所得税的10%抵免优惠,全国每年减轻企业负担最高可达30亿元。随着税收政策的引导和刺激作用不断凸显,预期将有更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优惠目录》中的各项设备,从而直接提升环境治理成效,同时也将带动环保产业特别是环保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四、关于加强对企业环保宣传教育问题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部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在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环保法进企业”等活动,通过专家讲解、典型案例警示等形式,帮助提高自律意识、增强守法自觉性。
我部还注重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在引导企业转变生产方式、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为落实APEC第22次非正式领导人会议关于建立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的倡议,2015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利用政府、企业绿色采购和公众绿色消费引导,带动产业链上下游采取节能环保措施,从全产业链进行绿色改造、降低环境负面影响。2015年6月,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通过表彰先进、政策鼓励、提升标准,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促进环境绩效持续改善。2016年4月,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督促和引导企业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减少污染排放。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企业、行业的沟通,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好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绿色生产水平、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