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环渤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联合规章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环渤海区域相关制度建设和环评统筹管理进展
在法治层面,国家十分重视加强区域海域环境治理的法治保障。目前,已制定施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原则要求到海、岸、陆统筹,从污染协同防治到水、大气、固体废物各要素管控,从环评专门立法到重点行业环境管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环渤海区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治、协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正如您所说,这些法律法规“立足于全国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立法,并不能准确地解决环渤海区域内特有环境问题”,因此,有关部门也正在组织研究制定针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特征的渤海保护法,京津冀三地正在共同制定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在机制层面,为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协同发展,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建立了权威的协调机构和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国务院2014年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近期又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现均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担任组长,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参与,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和污染联防联控等工作。相关地方也积极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平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政府签订了《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以联合立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协同治污等方面为突破口,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十个方面重点工作,强化联防联控,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在此平台下,京津冀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协调会商机制,针对可能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行业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环评会商,积累了一定的区域环评统筹管理成果和经验。
在工作层面,我部高度重视加强环渤海地区环评宏观管理,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划框子”。近年来,先后完成了环渤海沿海地区战略环评和京津冀地区战略环评两项大区域战略环评工作,并据此制定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两个指导意见,重点就构建区域绿色发展新模式和空间开发新格局、加强基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区域生态环境战略性保护、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的长效机制提出了明确意见,在此基础上将区域划分为20多个重点管控单元,分析了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和压力,提出了具体的环境管控措施。北京等地结合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功能分区,实施了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统筹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二、进一步加强环渤海区域环评管理和法制保障的考虑
近年来,渤海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尚未根本好转,生态环境风险持续增加,整个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需要打一场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状况,为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这对环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统筹、严格准入要求、实现联防联控,又要高度重视地区差异问题、结合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实施针对性指导。
您经过深入研究提出的制定环渤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联合规章的建议,对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强环渤海区域联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重点区域规划环评会商制度、统一建设项目环评尺度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协同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进一步强化源头预防。
一是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制定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在京津冀和其他地区全面开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加强区域环评的宏观统筹管理。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以“三线”优化空间利用格局和开发强度,用“一单”规范开发行为,进一步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建立系统性分区生态环境管控体系。使“三线一单”成为支撑环渤海等各区域空间规划、资源开发、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成为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的硬约束。
二是加强环评改革和制度配套。按照国务院要求,持续深化环评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在做好简政放权的同时,强化环评制度的严肃性、制约性和刚性。具体包括:在制定实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中加强环评区域统筹;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级和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原则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实施好新的环评公众参与管理办法,重点解决非环保诉求过多、弄虚作假、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推进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渤海保护法、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起草的相关工作,争取将符合环渤海地区环境治理的创新性做法、将具有区域特色的环评管理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等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做法纳入立法,保障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综合管理,推动地方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同时,积极推动开展环渤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联合规章的前期研究论证,加快推进环渤海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