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11号(资源环境类226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进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沿海陆海生态连通性保护和修复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科技部、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海岸带陆海生态连通性现状基础调查和科学研究
海岸带是陆地和海洋两大生态系统的交汇区域,是海洋要素资源的富集区和发展海洋经济的依托地,开展海岸带陆海生态连通性现状基础调查和科研,是加强海岸带陆海生态连通性保护和修复的基础。
我部高度重视沿海生物多样性基础调查工作,根据2015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切实加强沿海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及监管能力建设。目前,已建立32个滨海湿地鸟类多样性观测样区,记录越冬鸟类的种类和数量变化,评估鸟类多样性动态,为沿海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护提供支撑。原国家海洋局于2004—2009年组织开展了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基本摸清了我国近海海洋资源环境家底,对海洋环境、资源及开发利用与管理等进行了综合评价,构建了中国“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并按年度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十一五”以来,科技部通过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途径,对近海生物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海洋生态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滨海湿地生态修复、陆源污染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支持;“十三五”期间,重点支持了近海生物资源与环境效应及生态修复、浒苔绿潮和赤潮等典型海洋生态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技术、退化河口湿地生态修复技术和典型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技术等内容。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沿海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建设,加强海岸带及近海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科技支撑工作。
二、关于增加陆海生态连通性原则、目标和措施
(一)关于恢复水文连通性。2013年,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开展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实施方案(2017—2020年)编制工作,按照中央治水新思路,科学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等各项工作,并取得了实效。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开展试点工作。下一步,我部将本着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原则,做好与“河长制”的衔接,构建河海衔接的协同治理格局,实现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
(二)关于严格海岸线用途管制。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实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从海岸线分类保护、节约利用、整治修复等三个方面提出强化措施和要求,以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为核心,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构建科学合理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格局,进一步严控围填海等岸线开发活动。
(三)关于规范海岸工程建设。我部加强涉海项目环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约束,推动涉及海岸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环评工作,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下一步,我部将加强研究,探索在部分海岸工程建设中体现陆海生态连通性原则的可能性。
(四)关于“坝改桥”和“桥隧化”。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围填海管控办法》,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的围填海,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浮式平台等用海方式,围填海项目平面设计应优先采用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方式布局,减少对岸线资源的占用,保护海岸地形地貌的原始性和多样性。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鼓励在相关涉海坝桥建设时体现陆海连通性。
(五)关于推进生态红线和生态补偿。截至2017年底,沿海各省(区、市)已完成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发布实施。2016年和2018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相继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下一步,我部将尽快推动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保护修复、监管考核、调查评估等要求,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同时,按照十九大报告“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制定完善生态补偿有关政策,不断推进跨界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研究推进跨流域海域生态补偿工作。
三、关于以渔业资源“三场一通道”为抓手,推进陆海生态连通性保护和修复
为加强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的保护和修复,农业农村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一是通过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对海洋重要渔业资源和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二是通过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的控制以及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内捕捞强度的管控;三是通过资源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增殖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海域生态环境;四是通过开展近岸产卵场调查,为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提供基础支撑。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与相关部门加大在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方面的合作力度,共同推进 “三场一通道”系统性保护和修复。
四、关于陆海统筹,综合防治海岸带环境污染等问题
(一)关于推进和加强入海河流水沙调控。针对沿海地区感潮河段、河口及滨海区域特点,水利部正组织编制《全国潮水位站网规划》,在现有水文站网基础上,补充完善沿海地区监测站点,加强入海河流河口末端河道水量、水质、泥沙和水生态等监测调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水文情势。下一步,水利部将优化调整沿海地区水文站网,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探索研究建立内河调控工程与入海口水文环境监测共享机制,推动开展影响陆海连通性和生态功能的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2016年,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重要自然滨海湿地保护、开展受损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恢复修复、严格滨海湿地开发利用管理、加强滨海湿地调查监测等主要任务;2016年以来,开展“蓝色海湾”“南红北柳”和“生态岛礁”等重大修复工程,安排资金46.5亿元,支持18个城市生态整治修复工作。截至2017年底,已累计整治修复岸线70余公里,修复恢复滨海湿地2100余公顷,整治修复沙滩约40余公顷,修复近岸陆地和岛屿植被90余公顷。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滨海湿地类型保护区建设,严肃督察问责,切实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和修复。
(三)关于陆源污染削减与总量控制。我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十三五”之前已经形成完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加大改革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工作力度。一是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为基本制度,对有排放口的固定污染源实施更加精细化、信息化的管理,动态监管企业实际排放量情况,结合环境保护税等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推动改善环境质量;二是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减排工程和工作任务,加大对地方督察巡查力度,确保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实现;三是以重点行业为抓手,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种类扩大到总磷、总氮,目前正在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并在相关行业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予以落实。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有效推进陆源污染削减与总量控制。
(四)关于遏制和扭转沿海地下水超采。针对沿海地下水超采,水利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在组织完成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函》,并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地下水超采范围。二是与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地面沉降区和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要求各有关省份全面加强海水入侵地下水压采工作。三是按年度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将海水入侵区在内的地下水超采区的治理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加快落实海水入侵地下水压采方案,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下一步,水利部将加快完成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对沿海地区海水入侵等重点区域进行加密布设,强化对沿海地区地下水水位水质等要素的动态监测,为沿海地区防汛防台风、水资源管理、水工程规划管理、河口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五)关于加强低氧区和海洋垃圾监测与治理。海洋低氧区和海洋垃圾是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关注热点。原国家海洋局在长江口贫氧区连续开展多年监测,基本掌握了长江口贫氧区现状;自2007年开始开展海洋垃圾监测评价工作,并于2016年组织开展海洋微塑料的试点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重点海洋海域和海洋生物体内的微塑料污染情况;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访美成果,积极推进中美海洋垃圾防治“伙伴城市”合作,组织厦门市和威海市分别与旧金山市和纽约市开展海洋垃圾防治合作;开展海洋微塑料专项研究,纳入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专项。
下一步,我部将推动编制国家海洋垃圾防治行动计划,建立陆海一体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国际合作,继续开展相关领域的监测评价工作,加大低氧区和海洋垃圾监测与治理力度。
(六)关于加强浒苔联防联控。2016年,原国家海洋局印发《黄海跨区域浒苔绿潮灾害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了统一协调、快速高效、事权明确、责任清晰的黄海跨区域浒苔绿潮灾害应对处置机制,通过加强区域间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和成果资源共享;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强化监测预警、实施早期防控、做好拦截打捞以及推进资源化利用等。2018年5至6月,为做好上合组织青岛峰会期间浒苔防治工作,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及江苏省、山东省和青岛市,进一步强化浒苔绿潮防治的联防联控和统筹协调,顺利完成浒苔防控任务。
下一步,我部将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努力,继续完善联防联控机制,推动从源头到末端的综合治理,中短期打“浒”治标、长期除“浒”治本,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浒苔绿潮问题。
(七)关于建立搁浅动物救助体系。农业农村部于2010年建立了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网络,成员单位包括渔业和渔政管理部门、保护区、救护中心、海洋馆及科研教学单位等,通过加强一线人员培训、整合救护资源、开展信息交流等,较大地提高了救助救护水平。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救助网络体系和能力。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