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838号(科学技术类186号)提案答复的函
道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提案”,原由国家海洋局主办。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因部门职能调整,改由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相关部门在落实环保责任、完善监测体系、加大保护力度等方面采取了多项重要措施。
一、关于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全面实行“海长制”
2016年以来,原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省份研究建立“湾长制”,强化与河长制的衔接联动,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探索形成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调共治的治理新模式。以浙江省为例,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沿海实施滩长制的若干意见》,要求沿海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湾(滩)长制”,将岸滩岸线分片包干,作为“河长制”向海洋的延伸。目前,台州、宁波等地的实施效果已初步显现。
2017年,我部完成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在沿海省份将违法违规围填海等问题纳入督察范围,并将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的问题,移交被督察地方严肃追责问责。按照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海洋督察方案》,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对沿海省份进行了以围填海问题为重点的海洋督察。截至2018年1月,辽宁、河北、江苏、福建、广西、海南等6省区政府已责令整改842件,立案处罚262件,罚款12.47亿元,拘留1人,约谈110人,问责22人。
由于海洋环境影响因素众多,要确定某一海域某一时期的生态环境损害原因,进而认定和追究相关方责任,按照目前的管理和科技水平尚不完全具备条件。另外,“海长制”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问题也远比“湾(滩)长制”复杂。下一步,我部将以国务院机构改革为契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研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问题,积极推进按海域设置监管机构工作。
二、关于健全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
我部以近岸海域为重点,切实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一是增设监测点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印发《国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方案》,增设海洋环境监测点位。自2016年起,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点位增加到417个。二是提高监测自动化水平,在河北、山东、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省份近岸海域布设了2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对pH、溶解氧等13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测。三是提升监测应急支撑能力,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溢油、赤潮和浒苔发生情况卫星遥感监测,及时向地方通报遥感监测结果。四是加强监测信息发布,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及时公开近岸海域水质监测信息;会同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按年度编制《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并向社会公布。
原国家海洋局持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业务体系,逐步形成了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体系,初步具备了卫星遥感、飞机、船舶、岸基、浮标等多种技术手段的“天-空-海”立体化监视监测能力。据统计,全国海洋系统环境监测机构总数达到235个,年均布设监测点位13000余个,获取数据超200万条。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划入生态环境部。下一步,我部将以此为契机,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扎实推进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建设全覆盖、网格化、精细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统一的、覆盖监测全过程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区域海洋监管机构和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增强海洋环境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提升海洋环境监测的公益服务功能。
三、关于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在生态补偿方面,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4月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在海洋领域重点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政策,继续执行海洋伏季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海洋渔业资源和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方面,农业农村部建设了水质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控制渔船数及功率数并强化渔具管理,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实行限额捕捞试点,推进海洋牧场建设。每年组织各地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向近岸海域投放大量鱼苗、虾苗等各类种苗,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全国共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644亿尾,其中向海洋增殖放流948亿尾;2018年投入的海洋物种增殖放流资金达到4.6亿元。目前,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已经成为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每年的6月6日也成为全国各地约定俗成的全国“放鱼日”。为保证增殖放流效果,规范放流放生行为,原农业部于2016年与国家宗教局联合发文,对民间放生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在陆源污染防治方面,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部和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实施入海河流污染减排和流域治理,组织地方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强化对陆域污染物入海通道的管理,组织沿海各地对各种入海水流进行了全面的清查、登记,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实施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印发《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全面推进氮磷达标排放;加快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基本完成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许可证核发。
在美丽海洋建设方面,原国家海洋局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抓手,积极推动美丽海洋建设。2015年7月,原国家海洋局印发《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推动地方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试点工作。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海洋保护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比例达4.1%,实施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274个,累计修复海岸带6500多公顷、沙滩1200多公顷、湿地2100多公顷,北戴河、辽河口、胶州湾、厦门湾整治修复效果明显。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会同各相关部门,继续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