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94号(资源环境类081号)提案答复的函
夏先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修复、索赔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司法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设定海洋环境监管事权
长期以来,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确存在部门分割问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保、交通、渔业和军队环境保护等部门,分别承担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职责,且均在一定领域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您提出的关于“科学设定海洋环境监管事权,避免监管真空和交叉管辖”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整合海洋环境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我部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现已基本完成职能划转和机关干部转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更加集中,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损害赔偿工作打下了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等部门承担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努力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关于统一索赔主体
您建议“可以构建通过法律授权某一海洋环境保护机构作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索赔主体,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提供材料的索赔机制”,我们表示赞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确有必要统一索赔主体。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厘清各部门职能,推动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不统一的问题。
三、关于规范损害计算标准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原国家海洋局印发《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出台《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第1部分:总则》《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第2部分:海洋溢油》等2项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了蓬莱19—3等海上重大溢油污染事故的索赔工作。司法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协作,启动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汇编工作,目前已完成初稿。上述工作为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体系提供了良好支撑,但部分计算标准也存在过分注重科学性、计算方法繁杂、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司法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标准,明确赔偿范围,推动相关计算标准在确保科学性基础上更具可操作性,共同推动海洋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建立。
四、关于规范海洋污染类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司法部主管全国包括近海海洋和海岸带在内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自2015年12月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以来,司法部着力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一是加强顶层设计,2015年与我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鉴定事项范围、审核登记程序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加强严格准入,将专家评审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必备环节,并于2016年与我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两项管理办法,于2017年联合向社会公告了298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三是正在组织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着手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推动各地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鉴定机构,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省域全覆盖,进而达到地市级全覆盖。对于海洋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重点支持和引导海洋类科研机构准入,着力满足海洋类环境诉讼案件鉴定需求。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