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珍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海洋生态补偿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健全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机制,积极推动开展相关工作。
在损害赔偿方面。原国家海洋局出台《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及《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第1部分:总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索赔主体及特别规则等,为统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保障。
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森林、草原、河流等七大生态保护领域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原国家海洋局开展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研究,指导辽宁、山东、江苏、福建、广东等地制定和出台了地方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
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生态补偿方面。原国家海洋局在积极开展相关政策制度研究的同时,鼓励和指导地方开展相关试点工作。2016年1月,山东省在试点基础上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技术导则》,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之间利益关系。此外,为提高海洋开发利用生态门槛、完善市场化配置方式、加强使用监管,建立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2018年3月,财政部会同原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同时明确国家将根据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评估用海用岛需求、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变化,建立价格监测评价机制,对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划归我部。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机构改革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出台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生态补偿相关制度和标准,提高海洋开发利用生态门槛;进一步健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损害赔偿标准,理顺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继续加强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政策,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与陆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的统筹衔接,不断推进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