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136号建议的答复
李长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海岸带综合治理力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管理机制
自然资源部将坚持多规合一,健全海岸带空间规划体系,将海岸线向陆一侧10千米、向海一侧12海里作为统一整体,在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基于海岸带资源环境承载力,推进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科学划定陆域“三区三线”和海域“三区三线”,推进陆海统筹,协调形成统一布局,合理调控开发强度,一体化推进海岸带综合治理。我部将继续推进“湾(滩)长制”,并率先在渤海全面实施,构建“河湾融合”的责任分工和统筹协调机制,将河口海湾治理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级政府。在推行“湾(滩)长制”的过程中,我们将本着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原则,做好与“河长制”的衔接,构建河海衔接的协同治理格局,实现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做好海岸带综合治理工作。
二、关于完善政策体系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近海海域和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印发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提出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完成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2018年,我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并率先在渤海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自然资源部将坚持集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对岸线周边自然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严守自然岸线保有率35%的管控目标;加强岸线节约利用和精细化管理,建立建设项目自然岸线退让制度;明确人工岸线修复目标,实施“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等生态修复工程,给海岸带区域留下更多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三、关于建立问责机制
2017年,我部完成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在沿海省份将违法违规围填海等问题纳入督察范围,并将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的问题,移交被督察地方严肃追责问责。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完善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同时,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进一步落实考核问责,严格责任追究。自然资源部将按照“资源有偿、生态有价”的原则,突出海岸带的生态价值,进一步完善海岸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海岸带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等目标责任,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并对自然岸线管控目标落实情况、海岸线保护与利用重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