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浙江省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立法、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
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成因,开展了有关立法修法工作,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涵盖海域环境保护、陆域污染防治、海洋资源开发和移动源排污监管、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领域,内容较为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浙江省根据当地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法制定了《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涉海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了《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文件,对包括乐清湾在内的全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岸带综合管理、围填海项目论证和审查、重大涉海项目论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等建立了相应制度。
下一步,浙江省政府将根据乐清湾污染综合治理、区域共同保护和协调发展的需要,适时启动乐清湾区域海洋环境保护专项立法工作。
二、关于强化统一领导、实行区域协调共管机制
2016年以来,原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省份研究建立“湾长制”,强化与河长制的衔接联动,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探索形成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调共治的治理新模式。2017年7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沿海实施滩长制的若干意见》,全面启动实施“滩长制”,并积极探索从滩面管理为主的“滩长制”向覆盖海洋综合管理的“湾(滩)长制”拓展提升,并逐步完善成为全省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核心制度。省政府成立了省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全省“湾(滩)长制”工作。同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建立环乐清湾海洋环保区域合作机制,编制了《乐清湾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乐清湾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区域合作应急预案》,初步形成了海洋环保信息共通、监测体系资源共享、生态共建合作等机制。
下一步,浙江省将在“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架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湾(滩)长”组织领导体系和省、市、县、乡(镇)、村五级管理工作体系,统筹推进“湾(滩)长制”、“河长制”的有效衔接,完善包括乐清湾在内的全省跨区域海湾保护纵向横向联动机制和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
三、关于抓住历史机遇、加快实现漩门海峡复通工程
2017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浙江,同年12月将包括乐清湾海域违法围填海、违规养殖、水质恶化等问题在内的督察意见向浙江省委、省政府进行反馈。2017年11月,原国家海洋局对浙江省进行了以围填海问题为重点的海洋督察,并于2018年7月向浙江省政府通报督察意见,指出玉环漩门三期围垦工程在生态敏感区违法围海,导致湾内水动力条件严重下降和岸滩淤积,给漩门湾生态系统造成较大影响。
玉环漩门一、二、三期工程,从1958年提出建设漩门大坝,到2004年漩门三期围垦工程的批准建设,前后历经40多年,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启动实施漩门三期围垦工程时,浙江省明确要求就漩门港一、二期工程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组织必要的研究论证。导致乐清湾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筑坝封堵海峡入口使海峡变成海湾,并导致湾内水动力条件变差、水置换周期延长有关,也与沿岸地区生产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增加有关。漩门大坝目前还承担着保障沿岸防灾减灾、交通出行和蓄淡水等多方面功能,炸坝建桥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目前,浙江省正加快玉环市漩门湾大桥及接线工程进度,并通过各种工程措施,尽可能地增加乐清湾海域的纳潮量,恢复水动力。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安排,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要求,督促浙江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并组织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违法违规围填海现状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责成用海主体认真做好处置工作,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要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同时,我部将积极支持浙江省开展漩门炸坝建桥、复通海峡以及漩门二期、三期围垦工程退堤还海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逐步改善乐清湾海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关于科学利用海洋资源、促进保护和开发的良性循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和浙江省加大包括乐清湾在内的全国海洋资源保护力度,在围填海管控、海域海岛海岸带生态修复、生物资源养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等方面采取了重要措施。
一是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立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2017年11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将乐清湾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区域以及海洋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划定为红线区域。据统计,乐清湾及周边河口区域共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8个,总面积119平方公里。
二是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强化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约束。2017年7月,原国家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围填海管控办法》,就围填海总量控制、项目管理、项目用海门槛等进行了严格限定。浙江省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等制度,加强用海项目审查,拒批不符合红线管控要求的项目申请。
三是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2016年5月起,原国家海洋局支持浙江省温州、宁波、舟山等3个城市开展“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工程项目。同时,浙江省积极推进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印发《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开展乐清湾西门岛国家级红树林移植工程项目建设,2017年乐清市投入2000万元实施西门岛生态岛礁一期工程,补种红树林苗种10万余株。
四是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农业农村部每年组织各地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十二五”期间,全国共向海洋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948亿尾。在环乐清湾区域内,2017年仅乐清市就放流渔业苗种7240万尾。2017年12月,《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实施,计划3年内在乐清、温岭和玉环等三市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56亿单位以上。此外,浙江省加大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积极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打好“幼鱼保护攻坚战”、“禁用渔具剿灭战”、“伏季休渔保卫战”。
五是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监管。2015年7月,原国家海洋局印发《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推动地方开展海洋保护区建设工作。2017年7月,我部联合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浙江省以滨海湿地保护为重点,加强乐清湾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加大乐清湾泥蚶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会同各相关部门,继续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实施,强化海洋环境督察执法,积极支持浙江省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