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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9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兰平勇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所言,受高额利益驱使,我国沿海地区非法采砂活动多发频发,不仅给海洋生态安全造成严重破坏,也威胁到岸滩稳定和建筑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此,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均对包括非法开采海砂在内的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此外,由于海砂开采属于海洋工程中的“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类型,因此海上执法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三款“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非法开采海砂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对你们提出的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建议,我部将认真研究、积极推动。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有关情况。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