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志余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长江水污染防治 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利用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你们提及的农业用水粗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大等问题亟需重视和解决,我们赞同你们提出的关于长江水污染防治的建议,并将在今后工作开展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的监管
国家高度重视依法推进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针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排污口设置和监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均做出具体规定,要求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为入河排污口监管提供了政策法制保障。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水利部的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我部,由我部统一实施监管。在转隶交接完成前,水利部门围绕排污口监管已开展了相关工作。2017年4月,水利部联合我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长江经济带沿江11省(市)开展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提出了问题整改清单,并组织各地整改。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牵头统一规范和管理各类入河(湖、库、海)排污口,在水利部门已有工作基础上,持续推动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将充分重视你们提出的长江入河排污口布局不合理、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测和信息统计滞后等问题,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一监管、分类施策,明晰责任、规范管理,远近结合、循序渐进原则,逐项推进各项工作。一是尽快完善入河(湖、库、海)排污口规范管理等相关规定和技术指南,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等日常监管工作。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涉排污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入河(湖、库、海)排污口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框架体系、制修订工作建议及任务分工等,按程序报批发布实施,提升管理水平。三是持续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关于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随水环境形势变化,“十三五”期间,我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聚焦重点问题,同步创新管理模式。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由原先重点管控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常规污染物向以断面超标因子为重点、多污染因子协同管控转变。为推动解决长江经济带地表水总磷污染这一突出问题,我部印发《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提出以重点行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达标整治为突破口,强化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通过明确重点行业企业、摸清氮磷排放底数、提升氮磷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推进固定污染源氮磷达标排放;通过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对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氮磷排放的总量控制;通过在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中强化氮磷排放达标整改等方式,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排放执法监管等。
你们提出的开展沿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规划及行动、摸清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分类施策等建议,我们在工作计划中已有所吸纳。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具体任务。加强沿江企业污染治理,加大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以磷化工行业为重点,集中实施行业专项整治,扎实推进“磷矿、磷化工、磷石膏库”污染整治。督促指导贵州、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等地全面排查和整改辖区内“三磷”企业。依法关闭没有治理设施、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小磷矿,要求现有磷矿采取絮凝沉淀等措施并强化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三、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近年来,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问题,国家及有关部门印发实施了多项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等,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农业农村部及相关部门从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调整优化养殖布局等多方面,出台相关政策、规划文件,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作为农业农村基本建设的重点任务,并明确支持方向,加大投入力度。
为落实中央要求,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积极扶持施肥施药社会化市场主体,支持规模养殖企业、专业化公司、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设施,推动第三方治理。联合原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指导地方科学划定禁养区,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发展模式,促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印发《关于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严格落实环评制度、紧密衔接水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倒逼各地提升畜禽废物资源化利用。
在科技支撑方面,原农业部指导国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科技创新联盟等机构,推进了关键、核心、重大科技的研发和联合攻关,总结出了一系列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技术模式,并印发全国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合理选择。
下一步,我们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遵循“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同时,以农田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工程、地表径流污水净化利用工程等为重点,切实抓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试点,推广区域治理成功经验。此外,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监管执法,减少畜禽养殖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
四、关于加快治理沿江城镇生活污水
针对你们提出的树立全民节水意识、提升污水处理水平等建议,我们正在积极推进开展相关工作。
在推动城镇节水方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等部门联合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城镇节水工作指南》等,明确了城市节水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城市节水工作制度,引导全民参与节约用水。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国家节水型城市为抓手,制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推进节水减排,促进节水治污。目前,沿江11省市中已有9省创建了42个国家节水型城市。此外,自1992年起,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并组织各地以此为契机,加强全民节水教育,调动公众参与节水的积极性。在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印发了《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全国“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加快实施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快推进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相关规划要求,指导各地抓紧落实“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沿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五、关于实施长江水量水质统一监测
诚如你们所言,水环境监测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可为长江流域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等提供基础依据。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流域监测管理工作,先后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对流域实行统一监测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
目前,我部正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稳步推进长江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各项工作。一是在全国推进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工作,沿江所有国控断面自动站将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建设,并上收国家统一运维。同时,与长江流域相关省控、市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站实现互联互通,共享监测数据,在长江流域构建“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二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的通知》,积极创新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快编制在全国推进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推动七大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划转事宜。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机构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在新的机构框架下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并充分考虑长江水利委员会在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中的作用,尽快推动实现流域生态环境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8日
联系人:梁璇静
联系电话:(010)66556265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